新華南昌9月8日電(記者胡錦武)因栽贓陷害他人,且貪污“贊助費”2.1萬元,原江西省宜豐縣副縣長兼公安局長胡旭軍近日被江西省東鄉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徇私枉法罪和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6月,李義海自稱其妻子熊瑩鳳經常從鄧智華那裏購買“麻古”吸食,破壞夫妻感情,影響公司經營,遂向時任宜豐縣副縣長兼公安局局長的胡旭軍請托,要求幫助打擊鄧智華。
2007年8月初,李義海、熊瑩鳳和胡旭軍三人商定,將鄧智華引誘至南昌市贛江賓館後,由李義海事先將1558粒“麻古”藏匿在房間內栽贓陷害鄧智華,胡旭軍則積極配合。8月10日晚7時30分,宜豐縣公安局民警衝進鄧智華所在房間後,搜出事先藏匿好的1558粒“麻古”。
2008年3月18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一審判處鄧智華有期徒刑15年。鄧智華不服判決,上訴至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年1月1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鄧智華僅通過他人介紹和直接販賣“麻古”50粒,撤銷了一審中的部分判決,決定判處鄧智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此外,法院還查明,2006年8月,宜豐縣公安局對宜豐縣民爆公司收取9萬元“贊助費”後,胡旭軍將其中2.1萬元據為己有。
據此,法院以犯徇私枉法罪一審判處胡旭軍有期徒刑六年,以貪污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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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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