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 > 新聞社區 > 法治新聞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祥雲放火案致7死6傷”追蹤:被告人互相“賣馬”

 

CCTV.com  2009年08月31日 11:0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雲南網  

>>>海量新聞,請點擊“新聞頻道”

  “祥雲放火案致7死6傷”追蹤

    29日、30日兩天,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放棄雙休日,繼續審判祥雲“511”放火案。昨天(30日)是最後一天的庭審,庭審中,公訴機關在發表辯論意見時,連續用了3個“特別”來總結被告人:手段特別殘忍,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

    被告人涉嫌黑社會犯罪

    前天下午,法庭審理羅志文等人涉嫌犯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公訴人説:“2007年8月份,羅志文刑滿釋放,出獄後,又形成一股黑惡勢力,他組織領導黑社會成員,無惡不作,欺壓當地百姓。”

    “他(羅志文)為了擴大黑社會性質成員,10個月時間內,這個涉黑團夥成員達50多人,尤其祥雲‘511’放火案,有50多人到場打砸燒,還有部分人在逃,還有部分成員另案處理。他為了有充足的經費,就強迫對祥雲轄區內煤老闆低價收購煤炭,非法獲取的利益用於養下屬,他經常給下面的人發生活費,為手下的開銷埋單,經常出入夜總會、燒烤城,所有的開銷都是他去付賬……”公訴人説,尤其在低價買煤炭時,還講第二被告人環龍成為他的合夥人,以此把環龍拉更緊密。

    庭審中,法官質問羅志文:“‘511’放火案,事發當晚,你(羅志文)在下關一家醫院裏看病人,有50多人在祥雲一家KTV等你的消息,當晚11點左右,你從下關打出租車到祥雲後,環龍等人帶領的50多人就一起出發,直奔目的地,你如何解釋在這個涉黑團夥中扮演的角色?”羅志文狡辯説:“我不知道,這夥人為何要等我回到祥雲後才出發,我沒有領導組織他們去放火打砸。”法官説:“你為何不願意正面回答。”

  相關鏈結:

1/2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