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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揭秘貪官開脫門道 四渠道“假立功”獲輕判

 

CCTV.com  2009年08月27日 10:0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檢察日報   

  駐看守所的張檢察官感到納悶:被告人吳國泰被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兩天前還為自己無從輕情節嘆息,兩天后卻傳出他有重大立功行為?追問之下,吳國泰交代:立功線索是別人提供並從外面送進來的。吳國泰假立功因檢察官的發覺“功虧一簣”。2009年6月中旬,為吳國泰假立功“不辭辛勞”的4名相關涉案人員被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檢察院立案查處;7月16日,檢察機關將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訴,8月25日,秀嶼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商品有假,立功也有假。立功能贖罪,涉罪官員以假立功換取輕判現象進入人們的視野,引起了司法機關的關注,僅福建檢察機關近年來就發現三起職務犯罪被告人立功有假。經驗表明,對涉罪官員突如其來的立功表現應保持足夠的警覺,防止涉罪官員假立功得逞,必須多問幾個“為什麼”。

  貪官立功孰真孰假?

  在福建一基層檢察院陳檢察官印象中,在該院近兩年查處的職務犯罪案件中,有兩名受賄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被告人,都因立功得到減輕處罰。“一人提供入戶搶劫在逃嫌疑人的窩藏地,一人檢舉涉黑案件團夥成員潛逃地點。公安機關根據他們提供的線索,分別將負案在逃人員抓獲。”這兩個被告人在羈押期間立了功,法院對他們的判決都減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個七年,一個八年。

  儘管對兩名被告人的立功表現陳檢察官也感到蹊蹺,但沒有信息反映有假立功的情況,他就沒往深處想。不過,當該院查處的某執法部門一名受賄被告人在看守所裏傳出“要立功”的消息時,檢察院準備就此著手調查,這名被告人聽到風聲後即打消“立功”的念頭。

  立功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處罰,涉罪官員假立功成為其獲得輕判的一條門道。被告人許某受賄金額不小,因有立功情節被一審法院減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審期間,當他想再立“新功”時,由於意外的因素,假立功真相才浮出水面。2009年5月底,為許某提供假立功線索的一基層派出所副所長李某,因徇私枉法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誰為貪官鋪設開脫的門道?

  據張檢察官介紹,在押人員的檢舉立功有助於司法機關揭露和深挖犯罪,值得肯定和鼓勵,但根據經驗,在押人員在看守所裏很難提供重大舉報線索,除了本人就是共同犯罪了解同夥未被發現的“老底”,或“同道中人”的一些秘密。而這些在押官員向司法機關提供的重大線索卻很蹊蹺,他們提供的都是刑事犯罪在逃疑犯確切的信息,而且情報非常準確,公安機關往往能當場將在逃疑犯抓獲。

  但是,他們卻少有反映自己熟知領域內的職務犯罪線索。所謂隔行如隔山,職務犯罪嫌疑人何以能“眼觀六路,耳聽八方”?這就讓人産生了疑問。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從已經立案查辦的三起假立功案件看,職務犯罪嫌疑人提供立功的線索都不是自己所掌握的,而是親屬、朋友打聽或其他案外人員在外圍活動,通過走關係、找線索,再把線索和信息以不同渠道傳進看守所送到他們手上,一條為貪官開脫的門道由此鋪開。

  更有甚者,個別辦案人員把已經抓獲在逃疑犯的功勞記在職務犯罪被告人的頭上,使其假立功得逞獲輕判。福清市一基層派出所副所長鄭某將兩起抓獲在逃疑犯的信息告知因受賄取保在外的林某,在其“指導”下,林某寫了舉報線索。此後,鄭某與另一民警(兩人均另案處理)出具林某立功證明材料。法院一審據此對受賄10萬元的林某減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林某以自己兩次立功一審量刑畸重為由上訴,法院又改判有期徒刑二年。此案因假立功被發現後,福建省檢察院提出抗訴,2008年6月,法院再審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怎樣杜絕“假立功”?

  記者了解到,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對立功的認定,一般是憑辦案部門出具的一份證明材料予以確認。證明內容也較為簡單。如“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的線索將在逃疑犯抓獲,有立功情節”,加蓋主管機關印章後就得到認可,作為立功的證據,不會過問嫌疑人立功線索的來源渠道。這也反映出對立功認定上存在漏洞。

  據介紹,涉罪官員假立功的線索來源主要有四種渠道。非法手段:有的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人身自由了,通過朋友找執法辦案人員了解情況,或通過行賄從中獲取犯罪信息。職務獲取:有的人本身就是執法人員,本來就掌握一些他人的犯罪線索,本人犯罪案發後,就拿出來舉報。勾結監管人員或通過律師會見渠道:如上述吳國泰的妻子和許某案,就是通過這一手法把信息傳遞給犯罪嫌疑人。借助朋友:有的人通過擔任公職人員的朋友,獲取犯罪線索。

  涉罪官員一旦通過上述渠道立功得逞,就會獲得輕判。對此,2009年3月19日“兩高”《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作了禁止性的規定,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兩高”《意見》對立功的條件、線索來源及立功認定程序作了規定,但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實踐中,有的地方把涉罪人員立功材料直接送給審判機關,檢察官發現和識破涉罪官員假立功並不容易。從福建基層檢察院查處的三起假立功案件可以看出,檢察官發現假立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或是純屬“意外”發現。

  檢察官認為,正因涉罪官員假立功難以發現,對其立功線索來源的審查和立功材料內容的把關就顯得尤為重要。3月24日,福建惠安縣公檢法三機關結合“兩高”《意見》精神,制定出規範證明立功材料的證據標準,改變僅以單一證明材料認定立功的狀況。同時,對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如何審查判斷立功線索材料也作出詳細規定,發現疑點及時查清,堵死為貪官開脫的門道。(張仁平)

  短評 讓發現“假立功”不再偶然

  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問題的規定,並沒有根據犯罪分子的具體身份進行區分。實際上,相對於一般犯罪分子,職務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由於其原先佔有的各種“資源”,往往更有機會通過立功獲得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寬大處理,而其“立功機會”的獲得也有可能是非法的,這樣的“立功表現”不僅難以體現犯罪分子的悔罪誠意,還容易導致立功制度在實際運作中的不公現象。因此,只有對職務犯罪案件中的立功情節進行嚴格的查證工作,並嚴格審查其立功線索、材料來源的合法性,才能真正發揮立功制度在主觀上促使犯罪分子悔罪,客觀上有效預防和懲處其他犯罪行為的雙重功效。一句話,對貪官“立功”,我們必鬚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多問幾個為什麼,讓發現假立功不再偶然,而是逐漸成為必然。 (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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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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