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國元和妻子李敏傑一同聽判。新華社發
丈夫死緩 妻子判三緩五
據新華社呼和浩特8月21日電 (記者湯計、白冰)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原市長徐國元夫婦受賄案21日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徐國元犯受賄罪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一審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其妻李敏傑犯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審被判刑3年,緩刑5年。
法院認定,2002年至2007年間,徐國元利用擔任赤峰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者夥同其妻李敏傑共同收受赤峰市添柱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盧鳳海等11個單位和個人財物。其中,徐國元單獨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410萬元、美元54萬元、歐元1萬元、價值人民幣382.95萬元的別墅一套、價值人民幣9.3萬元的貴重物品兩件,共計折合人民幣1241萬餘元;徐國元夥同李敏傑共同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7萬元。
法院認為,徐國元的家庭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1410余萬元的財産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説明來源合法,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
相關鏈結:
責編:程瑩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