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楊通訊員胡春曉張玉卓)昨日上午,在德惠市強姦30起,搶劫、入戶搶劫多次的罪犯劉加軍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死刑。
劉加軍,男,1975年出生於伊通滿族自治縣,初中文化,住德惠市夏家店鎮小泉溝村5社。因犯搶劫罪,于1999年6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因涉嫌犯強姦罪,于2007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加軍犯強姦罪、搶劫罪,因涉及被害人隱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審理中查明,劉加軍自2003年2月至2007年8月期間,強姦婦女30人,其中未成年人15人,還在強姦中多次搶劫、入戶搶劫,情節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已構成強姦罪、搶劫罪。由於在一定區域內,長時間連續多次強姦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引起廣大婦女恐慌,嚴重擾亂群眾生産生活和工作秩序,犯罪氣焰十分囂張,社會危害性極大。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判決:劉加軍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一審後,劉加軍不服,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昨日上午對劉加軍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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