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貨車撞上一輛摩托車,造成騎摩托車的人死亡,貨車上的另一人受傷。表面上看這是一起交通事故,但背後卻隱藏著一段恩怨情仇。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以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這起交通肇事案的“肇事者”劉慶敏死刑,緩期2年執行。
2008年2月16日7時許,瀋陽市下轄的新民市興隆鎮農民劉慶敏與前妻一起,駕駛白色中型貨車外出收糧。途中見同村村民曹某駕駛兩輪摩托車在前同向行駛,劉慶敏加快了車速。而曹某像知道後面有人追趕一樣,兩人在鄉間公路上飆起車來。
當貨車行至瀋陽市于洪區西老邊村老邊橋頭附近時,慘劇發生了。當曹某減速並向道路旁躲避時,劉慶敏駕車撞向曹某,曹某隨即摔在路邊。而劉慶敏由於處置不當,自己的車也掉進橋旁邊的溝裏。3人均受傷被先後送到醫院,其中曹某傷勢嚴重,終因多發骨折致創傷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警方對事故現場勘查分析發現,案發時,劉慶敏駕車與曹某的摩托車接觸前向右打輪,隨即與曹某所駕車輛接觸,未在現場發現兩車接觸之前劉慶敏採取制動措施的痕跡。而交通肇事車輛司法鑒定報告也證實,貨車制動裝置齊全完整。辦案人員同時通過調查了解到,曹某與劉慶敏的前妻曾有不正當的關係,劉慶敏此前數次伺機對曹某進行報復,均未得逞。
去年3月20日,劉慶敏被抓獲。瀋陽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遂對其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慶敏與曹某素有矛盾並欲報復未果,案發時劉慶敏駕車追趕曹某並操控車輛直接撞向曹某,案發後對曹某未實施任何救助行為。上述事實有本案大量相關證據證實,表明劉慶敏主觀上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侵害行為,造成曹某死亡結果的發生,依法應認定故意殺人罪。但曹某案發前與劉慶敏的妻子關係不正常,導致劉慶敏與其妻離婚,進而心生怨恨、尋機報復,是引發本案的起因,因此曹某在案件起因上負有一定責任。
法院判處劉慶敏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9萬餘元。(范春生、劉軍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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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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