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張先生限行日開車出門,路遇交警被罰100元。他認為交警罰款沒有法律依據,將交通隊告上法庭。昨天,朝陽法院審理了此案。
今年1月13日下午,按照限號規定,尾號為4和9的汽車不能上路。張先生開自己的車出門,尾號是9。
行至呼家樓附近時遇到交警攔截。交警告訴張先生,他違反了限行規定,當場對其作出罰款100元的決定。“考慮到4月後可能解除限行,我當時沒有行動。”張先生説,但4月後限行規定仍然存在,他便將罰款的朝陽交通支隊呼家樓大隊告上法庭,要求撤銷這份處罰決定書。張先生説,我國的法律法規並未有尾號限行的規定。
庭審時,被告的代理人説,對限行車輛的處罰依據是市交管局的公告和市政府的通告。這是根據《道路交通法》、《北京市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得來的,有法律支持。
“但這兩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交管部門可以處罰限行的車輛。”張先生説。(記者劉傑)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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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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