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李培英案二審維持原判
新華網濟南7月6日電(記者張曉晶)6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李培英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月10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李培英案一審宣判,認定李培英犯受賄罪和貪污罪,其中受賄2661萬餘元,貪污82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一審宣判後,李培英不服判決,上訴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7月6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判決。
工作有貢獻 不能折抵罪行
據齊魯晚報報道,律師提出,李培英有自首和立功情節。其為求生,曾向中央紀委自首了受賄2600萬元的罪行並檢舉了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
律師認為,李培英為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的發展做出巨大貢獻,認罪態度較好,主動交代受賄事實,有自首情節,所以請法院從輕處罰。不過一審法院認為,李培英是否曾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不影響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二者不能相互折抵。以上辯護均未獲得支持。
7月6日上午,山東高院用時約30分鐘宣讀了終審裁定,駁回李培英上訴,維持一審的死刑立即執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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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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