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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賄過億 首都機場原老總李培英終審維持死刑原判

 

CCTV.com  2009年07月07日 10:3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等  

  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李培英案二審維持原判

  新華網濟南7月6日電(記者張曉晶)6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李培英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月10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李培英案一審宣判,認定李培英犯受賄罪和貪污罪,其中受賄2661萬餘元,貪污82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一審宣判後,李培英不服判決,上訴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7月6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判決。

  工作有貢獻 不能折抵罪行

  據齊魯晚報報道,律師提出,李培英有自首和立功情節。其為求生,曾向中央紀委自首了受賄2600萬元的罪行並檢舉了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

  律師認為,李培英為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的發展做出巨大貢獻,認罪態度較好,主動交代受賄事實,有自首情節,所以請法院從輕處罰。不過一審法院認為,李培英是否曾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不影響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二者不能相互折抵。以上辯護均未獲得支持。

  7月6日上午,山東高院用時約30分鐘宣讀了終審裁定,駁回李培英上訴,維持一審的死刑立即執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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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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