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民周某的銀行卡被不法分子偽造並盜取存款57萬餘元,周某起訴銀行要求承擔賠償責任,銀行則以銀行密碼系統不存在泄密可能性等為由抗辯。廣州市番禺區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廣州市中院日前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黃某指使陳某等4人,用其提供的偽造的銀行卡和用戶名稱、密碼等資料,于2006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在東莞市城區、虎門鎮、深圳市等地,利用假銀行卡購物並提取現金,造成多位銀行卡用戶遭受損失。其中,在某銀行廣州番禺某支行申辦銀行卡的周某被盜取57余萬元,後被警方追回約51萬元。
周某將某銀行廣州番禺某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應賠償周某其餘存款及57萬餘元被騙取之日至償還之日的利息,共計11萬餘元。
銀行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公佈了PIN碼的技術原理,稱PIN碼在密文傳輸過程中會經過多次轉換,最初的密文傳輸由密文A轉換為密文B,再由密文B轉換成密文C,以此類推,系統最終再進行核對,“可見銀行密碼系統是計算機而非人為客觀運作,並經過相關部門監測,不存在泄密的可能性”,“複製銀行卡不可能得到銀行卡密碼,除非儲戶泄密,他人不可能知曉。”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存摺、卡、密碼的確是儲戶交易必備的條件,但是存摺驗證、密碼驗證是缺一不可的條件,少了任何一個條件,銀行都不應兌付,只要銀行能識別偽造的借記卡,即能阻斷犯罪行為的得逞,識別偽造的存摺、卡,是銀行應盡的合同義務。本案中,周某的損失是犯罪分子偽造借記卡導致,銀行未能識別偽造的借記卡,應承擔違約責任,遂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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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昌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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