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南方都市報》報道 廣州市民周某的銀行卡被不法分子偽造並盜取存款57萬餘元,周某起訴發卡銀行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銀行則以銀行密碼系統不存在泄密可能性等為由抗辯。廣州市番禺區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廣州市中院27日二審維持原判。
2006年,周某銀行卡遭偽造,被盜取57萬餘元,後被警方追回約51萬元。番禺區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應賠償周某其餘存款及57萬餘元被騙取之日至償還之日的利息,共計11萬餘元。
銀行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公佈了PIN碼的技術原理,稱PIN碼在密文傳輸過程中會經過多次轉換,最初的密文傳輸由密文A轉換為密文B,再由密文B轉換成密文C,以此類推,系統最終再進行核對,“可見銀行密碼系統是計算機而非人為客觀運作,並經過相關部門監測,不存在泄密的可能性”,“複製銀行卡不可能得到銀行卡密碼,除非儲戶泄密,他人不可能知曉”。
廣州市中院二審認為,識別偽造的存摺、卡,是銀行應盡的合同義務。本案中,周某的損失是犯罪分子偽造借記卡導致,銀行未能識別偽造的借記卡,應承擔違約責任,遂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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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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