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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花萬元"擺平"工傷事故 員工上法院贏八萬賠償

 

CCTV.com  2009年05月14日 06:3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揚子晚報  

  本報訊 公司預判員工的工傷等級,並在此基礎上私下裏與員工簽訂了賠償協議,但是員工仍向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結果大大出乎公司和員工的意料,賠償款一下子翻了幾倍。公司認為雙方有“言”在先,遂將該員工告上法庭。5月13日,在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下,公司與員工握手言和,公司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員工陳某支付賠償費用80000元。

  案件回放:

  員工推翻私了協議仲裁獲勝

  2007年9月1日,陳某與蘇州一家機械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開始在公司上班。但是僅僅過了兩個月就發生了工傷事故。2008年1月,公司與陳某私下裏達成協定,由公司支付陳某醫藥費、護理費、工傷賠償等共計10000余元。企業原本以為雙方的糾紛就此結束,但是沒有想到,陳某還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仲裁委經過審理後裁決該公司需支付陳某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96115.40元。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重新對陳某的勞動傷殘能力進行復查鑒定,判決公司無需支付仲裁委裁決的96115.40元。

  而陳某則認為仲裁裁決書是有法律依據的,對於私下簽訂工傷協議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他在沒有作出工傷鑒定的情況下與公司簽訂的工傷協議是無效的。協議簽訂時,公司對傷殘等級已做出了預判。當時是公司為他申請工傷鑒定的,公司對鑒定結果應該是認可的,現在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受理此案後,查明了案件的事實,並主持雙方進行調解,該公司表示企業的流動資金壓力很大,而陳某則表示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堅決不肯讓步。在法官耐心的勸解之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機械公司賠償陳某80000元,賠償款共分六期支付,于2009年5月30日前支付13000元,于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13000元,于2009年7月30日前支付13000元,于2009年8月30日前支付13000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支付13000元,于2009年10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如公司有一期逾期20天支付的,則陳某有權按96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項的餘款向法院申請一併執行。公司在調解書生效後三日之內幫陳某辦理好所有退工手續。

  法官點評:

  私了協議有失合同正義

  據審理該案的法官介紹,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優越地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院在審理此類勞動爭議案件時需要對雙方“私了”簽訂的協議內容進行嚴格的審查,以確認賠償金額是否與勞動者應得金額存在較大差距,以此來衡量該協議是否有效。

  本案中,陳某與公司簽訂的賠償協議中的權利與義務明顯不對等,該公司只支付了陳某10000余元,而根據勞動部門的裁決,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共計96000余元。這兩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距,這種利益上的不均衡嚴重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有失合同正義。雙方之間的協議顯失公平,屬於可撤銷合同,陳某對該協議有撤銷權。

  如法院進行判決則陳某獲得全部的賠償款無可爭議,但是考慮到企業自身經營存在很大的困難,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強行判決會影響到該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同時如果企業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陳某可能陷於訴累,對一個外來務工者而言,其長時間被一起訴訟纏身也嚴重影響了他的正常生活,因此法院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對其進行調解,有利於很好地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糾紛,更加切實有效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張留兵 徐興華 彭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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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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