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浦區的王女士恐怕是最倒楣的員工之一,她剛剛辦完離職手續、走出單位大門,就不幸被車撞了。要是提前一會兒出事,毫無疑問是工傷。但她已經離職,跟單位脫離關係,這時出車禍,還能認定為工傷嗎?
王女士起訴到法院後,法官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中的一條規定作出對她有利的認定。條例規定,離職手續辦理後有個生效時間,即到當日24時正式生效,而王女士是在下午3點被撞的,也就是説,出事那會兒,她跟單位的勞動關係仍然存在!法官據此促成了她與單位和解。
辦完離職 剛出單位就被車撞
這名倒楣的女工叫王紅(化名),是江浦人,今年40歲。王女士介紹,2007年12月12日,她到浦口區勞動局大廳參加招聘會,被一家燃氣公司當場錄用。應燃氣公司要求,她在一份空白勞動合同上簽了字。隨後,燃氣公司對她進行了培訓和考核,並將她派往江浦加氣站從事加氣工作。雙方約定,第一個月為試用期,月工資850元,轉正後每月工資1500元。
試用一個月後,王女士感覺有點兒吃不消:加氣需要眼疾手快,膽大心細,但她反應比較慢,容易出狀況。“哪天捅出簍子就糟了!”王女士認為,這份工作不適合自己,於是萌生了退意。她把想法告訴領導,領導也表示理解。2008年1月21日,她應領導要求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辦完手續後,于下午三點離開公司。
誰都沒料到,王女士剛剛走出公司大門,就發生了意外。一輛小轎車剎車不及,將她撞成重傷。為此,她住院治療100多天,至今未能完全康復。經鑒定,她的傷情已構成十級傷殘。
起訴單位 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王女士認為,自己應公司要求來辦離職手續,結果在離開時遭遇車禍,屬於“因工受傷”的情形,應當算作工傷。2008年5月,她出院後向燃氣公司遞交申請,要求進行工傷認定。在與公司交涉過程中,她得知當初應聘簽約時被“糊弄”了——與她簽約的單位不是燃氣公司,而是一家勞務仲介,也就是説,她是被勞務仲介“派遣”到單位工作的。隨後,她找到勞動仲介,要求對方為自己做申報工作,同樣遭到了拒絕。為此,她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但因超出仲裁時效未被受理。
2008年12月底,王女士一紙訴狀將燃氣公司、勞務仲介一齊告上法院,要求兩被告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26000余元。
庭審中,勞務仲介辯稱,他們與燃氣公司曾經有過勞務派遣合作,但在2006年就終止了,他們從未招聘過王女士,也未與她簽訂過勞動合同。燃氣公司辯稱,王女士是由勞務仲介派遣到公司工作的,況且她是離職後受傷的,受傷時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不構成工傷。
法院認定 出車禍時離職還未生效
起糾紛的爭議焦點在於:第一,王女士與哪家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第二,辦完離職手續後發生交通事故,還能否認定工傷。對於第一個爭議點,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王女士與燃氣公司之間構成事實勞動關係。比較難以界定的是第二點。
按照一般的理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手續,雙方勞動關係即終止。但承辦法官注意到,《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為終止日的二十四點。
按照這條規定,當日下午3點,王女士在單位填寫了員工離職表,她與燃氣公司的勞動關係應當在當日24時終止。也就是説,當日24時之前,雙方的勞動關係還沒有消亡。王女士在這個時間點之前出車禍,應當可以認定為工傷。
在這一認定的前提下,為了不擴大矛盾,承辦法官多次組織燃氣公司與王女士進行協商。最近,雙方終於達成和解,燃氣公司同意向王女士支付經濟補助20000元整。
白行 陳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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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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