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貪局長:接受可用金錢折算好處即為受賄(圖) |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1月28日 10:32 來源: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杭州首例遊賄案一審判決生效,其對反腐敗的標本式意義在於警醒世人 |
作者: 沈福泉 肖白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物價局幹部王雅萍受有關單位邀請攜丈夫兩次出國旅遊,開支4萬餘元均由對方支付。前不久,蕭山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雅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一審宣判後,王雅萍沒有提出上訴。目前上訴期已過,判決生效。
“遊賄”獲刑:杭州尚屬首例
國家工作人員因接受出國旅遊好處而被依法判處刑罰,這在杭州市尚屬首例。
2006年3月,杭州市蕭山區檢察院在查辦該區技工學校原校長任某涉嫌貪污案的過程中發現,任某為提高學校的收費標準曾向蕭山區物價部門工作人員王雅萍行賄,並兩次邀請其攜夫出國旅遊,費用由學校財務支出,數額較大。
經過秘密初查,檢察機關在獲取了相關證據後迅速進入偵查程序,從而揭開了這起旅遊受賄案。王雅萍,1964年4月出生,大專文化,原係蕭山區物價局收費管理科副主任科員。2004年至2005年,她利用負責教育部門收費管理工作的便利,為該區技工學校提高收費標準提供便利和幫助,兩次接受該校提供的出國旅遊,並有接受其他財物的行為,共計價值人民幣46580元。
在許多情況下,某些非財産性的利益比財産性的利益更具腐蝕性,更能夠達到行賄者的目的。從這個角度而言,受賄罪的賄賂範圍,不能僅限于直接的財物,應當也包括財産性利益和非財産性利益。因此,此案的判決意義非同尋常。
接受謝意:一遊“新馬泰”
2004年二三月份,這家技工學校為了提高收費標準,給物價部門打了一份申請報告,而教育部門收費管理工作的具體承辦人就是王雅萍。之後,王雅萍同分管副局長去鄰近的紹興市考察了技校收費情況,發現蕭山技工學校的收費標準比較低。但由於上級沒有出臺有關提高收費標準的政策,該學校的申請報告最終還是被退回。
儘管申請報告沒有被批准,但技校方面尤其是任某心裏依然十分感激王雅萍——因為她的奔走幫忙,至少讓物價部門了解了該校收費標準低於鄰近地區同類技校的實際情況——這為以後的提高收費標準工作打下了基礎。
三個月後的一天,王雅萍到該技工學校辦事,被請進了校長室,成了任某的座上賓。在任某的記憶中,王雅萍從1997年起就負責該校的驗審工作,每年都要驗審一次,但從來不到校長辦公室。而王雅萍也奇怪,這次不是年審卻被請進了校長室,是否有什麼特別的事情要説。果然,王雅萍在校長室坐定後,任某首先是一番感激,很快話鋒便轉了,説學校想邀請王雅萍夫婦去新馬泰旅遊,並説費用不高,每人三四千元,他的妻子、女兒和學校辦公室魯主任、王會計都將一同去。王雅萍聽出了言外之意,回答説:“和老公商量一下。”其夫聽説後表示“一起去”。
其實,這是之前任某與魯主任、王會計就已敲定好的:學校出面,邀請王雅萍夫婦去新馬泰旅遊,魯主任、王會計二人陪著,任某的妻子和女兒也一同去。
兩天后,任某又給王雅萍打去電話説:“你這樣關心我們學校,學校請你們夫婦去新馬泰旅遊一趟,時間安排在暑假裏,越快越好。具體由魯主任與你聯絡。”電話那頭的王雅萍回答很乾脆:“好的。”
不久,魯主任拿來一張出國護照申請表格給王雅萍。王雅萍填好後蓋了單位公章交給了魯主任。她對單位領導説,自己要請年休假自費去新馬泰旅遊。2004年7月底,王雅萍夫婦踏上新馬泰遊程,玩了七八天。夫婦兩人的旅遊花銷一共是12620元,全由技工學校支付。
再收好處:二遊澳大利亞
雖然經過一番努力,但該校提高收費標準的問題還是沒有進展。情急之下,王雅萍想去上級部門了解相關政策,校方當然求之不得,區物價局收費管理科科長也同意了。2004年12月的一天,根據安排,王雅萍帶著任某、魯主任等人去杭州了解情況。途中,她收下了任某送來的一張存有1000元錢的銀行卡。事與願違,這次諮詢到的信息仍然是杭州地區目前沒有實行浙江省關於技工學校調整收費標準的文件,所以,該學校還不能提高學費標準。任某根據王雅萍的指點提出,學校能否作為提高收費標準的試點學校?得到的答覆依然是否定的。儘管如此,校方還是非常感激王雅萍,讓他們了解了杭州執行新收費標準的情況,同時也為他們進一步工作打通了路子。
時間到了2005年,學校終於等到了好消息:提高技校收費標準的文件出臺了。很快,蕭山區物價部門就貫徹文件與相關單位聯合下發了文件。該技校結合自己的實際,根據區裏的這份文件,再次提交了一份提高收費標準的申請報告。
審批報告的起草任務交到了王雅萍的手上。按照收費管理工作程序,王雅萍收集匯總了相關政策文件以及鄰近地區同類學校的收費標準等資料,向科長彙報商議後,草擬了提高該校收費標準的初稿。科長按程序又報局領導審批。2005年5月10日,這份新定的收費標準批復經領導審查同意了。根據區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文件,技工學校每年可以增收幾十萬元。這對校方和王雅萍來説都是皆大歡喜的事情。
過了一個多月,任某盤算著如何感謝王雅萍。他把魯主任和王會計叫到辦公室説:“學校收費標準提高了,王雅萍幫了不少忙,為了表示感謝,學校打算邀請他們夫婦再去澳大利亞旅遊一趟,你們陪著去。我女兒要工作了,以後這種出國的機會就很少了,也讓她去看一看,時間就定在7月份,費用由學校承擔。”經過商量,王雅萍將出國時間定在8月份。
魯主任具體辦理旅遊手續。由於當時去澳大利亞旅遊,每人必須交5萬元的銀行存單做保證金,王雅萍的丈夫表示,只能提供2萬元和3萬元的定期存單。後來,王雅萍打電話給魯主任叫他想辦法墊付一下,任某同意用學校的錢為王雅萍墊付了5萬元作為保證金。王雅萍又一次以自費旅遊的理由,向領導請了假。
2005年8月7日,在魯主任陪同下,王雅萍夫妻開始了為期10天的澳洲行,去了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很是瀟灑快活。這次澳洲遊,學校共為王雅萍夫婦支付了32960元錢。
法網難逃:沒有免費的午餐
很快,王雅萍接受好處出國旅遊的事便被群眾舉報了。檢察機關經過偵查認為,王雅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負責教育收費管理工作和承辦該區技工學校收費調整的公務活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接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作出了判處王雅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的判決。
在區物價部門,王雅萍不過是收費管理科的科員,級別較低,何以能為技工學校提高收費標準事宜行使權力?兩者之間如何實現權錢交易呢?
據了解,按照工作程序,最初由需要調整收費標準的技工學校提出申請報告,由分管副局長將申請報告交給收費管理科,再由具體的分管科員負責對該申請報告進行審查,核對相應的政策依據,撰寫審查文稿,並將申請單位概況、毗鄰地區同類單位情況、政策依據等內容交科長審核,再層報局領導審批。在這一程序中,王雅萍就是分管教育部門收費管理的具體承辦人。
如此分析,權力的核心並不掌握在層次較低的王雅萍手中。任某交代,王雅萍在此案中所起的主要作用有三點:一是陪同去毗鄰地區考察相關學校的收費標準;二是多次向杭州市物價部門諮詢政策情況,並向任某提出搞“試點學校”的建議;三是根據出臺的政策,起草提高技工學校收費標準的文件,在第一時間得到領導同意的提高收費標準的批文並告知學校。
為了讓技工學校的申請得以儘快實現,任某向王雅萍行賄,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王雅萍的“幫忙”,學校最終也得到了回報。這一過程中,王雅萍的作用則是通過物價部門的審批權力去實現,這種輻射“遞延”的權力使其既為他人辦了事,又讓自己得了好處。所以儘管她不是權力核心,但周邊“遞延權力”的延伸卻給了她權力尋租的機會,並且在任某的作用下完成了尋租的利益交換,即接受免費旅遊。據此,雙方完成了權錢交易,各有所得。
通常情況下,“遞延權力”的腐敗與實際權力的腐敗結合得非常緊密,領導人的腐敗牽涉出身邊人腐敗的現象屢見不鮮。王雅萍這種“遞延權力”直接腐敗的情況並不多見。但不論怎樣,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王雅萍這種“遞延權力”單獨尋租的腐敗,同樣逃脫不了恢恢法網。同樣,利用職務之便,接受免費旅遊,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接受可用金錢折算的好處也是受賄
□趙桔水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本案的關鍵在於“接受免費旅遊”是否屬於刑法上所規定的“財物”。刑法對財物的概念未作明確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作為受賄罪對象的“財物”,不僅包括金錢,而且包括其他可以用金錢折算之財物,如免除債務、替人交學費、免費旅遊等利益。本案中,學校若不支付旅遊費用,王雅萍作為消費者必須向旅行社支出一定的金錢,王雅萍接受了免費旅遊,省卻了一大筆費用,其所獲得的利益可以用金錢計價,受賄數額可以準確認定,與直接接受現金賄賂只是形式上的差異,沒本質上的不同,作為財物界定沒什麼現實困難和矛盾。
同時,從王雅萍的工作職責來看兩次免費旅遊與其職務行為具有關聯性。王雅萍是蕭山區物價局正式在編的工作人員,在物價部門具體負責教育等部門的收費管理工作,其擬訂區技工學校的收費標準的批復等材料都屬於職務行為。學校之所以邀請她旅遊,就是因為她具有的職權與學校收費能否改變標準緊密聯絡,否則,學校也不可能花費如此大的代價邀請她免費旅遊。而從結果看,由於王雅萍對學校提高收費標準的申請,經過努力並做了大量的工作,物價部門最後批復同意了學校提高收費標準的要求,該校為此獲取了利益。因而,王雅萍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況屬實,構成了受賄罪。
從現實看,這種接受免費旅遊等服務,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不易被發現,不但具有一定的誘惑力,甚至其誘惑力超過直接的物質利益。隨著經濟的發展,這種腐敗形式在某種程度上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成為腐敗的一種發展趨勢。在司法實踐中,若對這種腐敗現象打擊不力,勢必造成這種現象的逐步氾濫。所以説,王雅萍受賄案的宣判,對當前的反腐敗工作來説,具有標本式的意義:受賄並非限于直接的財物,只要接受了可以用金錢折算的好處,同樣也是受賄。
?作者係杭州市蕭山區檢察院反貪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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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崔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