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速覽]《物權法》在國土資源管理改革上有一系列創新:按照黨和國家關於徵地補償安置必須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 |
新華網北京5月17日電(記者王立彬)國土資源是最重要和最有價值的“物”,規定土地權利和礦權行使和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最主要的內容。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這方面有一系列創新。
《物權法》在現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礦産資源法》等法律規定基礎上,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制度進行了改革創新,建立了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完善了土地徵收補償制度,構建了以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為主要內容的土地物權體系,明確了探礦權、採礦權的物權性質。
《物權法》中關於土地權利和礦權的規定,既有對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肯定和繼承,更有許多創新和突破。《物權法》頒布以前,我國關於不動産登記的規定,主要散見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等行政管理法中。《物權法》貫徹不動産物權公示、公信的原則,在不動産登記方面做出多項創新性規定:一是確立了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二是確立了不動産登記生效原則;三是對更正登記、異議登記和預告登記制度做出明確規定;四是明確了不動産登記簿的效力和登記機構的職責;五是明確了不動産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
土地徵收補償制度,關係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物權法》依據憲法,按照黨和國家關於徵地補償安置必須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對土地徵收補償制度進行了完善:一是明確土地徵收必須以保護耕地為前提;二是明確土地徵收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即: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必須依法給予徵收補償;三是明確了土地徵收的法定補償範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
《物權法》貫徹平等保護的原則,在土地物權體系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規定:一是明確了集體土地的産權代表;二是明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地表、地面或者地下分別設立;三是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或者劃撥的方式設立;四是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並明確了地上建築物的歸屬問題。
《物權法》還明確了探礦權採礦權的用益物權性質。《物權法》在第三編“用益物權”中明確: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受法律保護。這是重大的法律制度創新,它表明《物權法》認可探礦權、採礦權的物權性質,對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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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