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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禁商”一直爭議不斷 《物權法》求解難題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5月14日 13:44 來源:中國新聞網

 

    《物權法》77條的規定避開了在禁商問題上“一刀切”、權益維護上“一邊倒”的不平衡,讓人們在權益保障的大框架下,更自主的抉擇

    ★ 文/陳曉舒

    “住宅禁商”,這個一直爭議不斷的話題,在《物權法》的新格局下懸念再起。

    據新出臺的《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同時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途時,應當經由有利害關係的全體業主同意。”

    隨即,北京市即將出臺的《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為了不抵觸物權法,刪除了有關禁止民宅商用的規定,各地方政策也開始著手調整。人們開始紛紛猜測,這住宅到底還禁不禁商了?

    一項政策,三種尷尬

    在“住宅禁商”之前,北京的羅先生沒少抱怨過。他家隔壁開了一家廣告公司,每天都有形形色色的人進進出出。羅先生告訴記者:“隔壁公司動靜大,白天黑夜都吵吵嚷嚷的影響休息;而且我的孩子還小,一到放假都不敢把她留在家裏,怕不安全。”

    羅先生分析商住對小區居民之害有三:一是造成外來人員增多,成分複雜,影響小區安全;二是餐館等會影響小區衛生;三是加快了住宅樓的損耗。比如電梯,公司的人員使用頻率高,會減少電梯的使用年限,卻要由全體業主來分攤維修費用。

    羅先生為這事沒少和隔壁公司吵架,可吵歸吵,公司不會因為羅先生的不滿而搬離。羅先生找過小區物業,物業工作人員也很尷尬,不知道該如何處置。好不容易盼來了“住宅禁商”,羅先生以為可以清凈了,最近似乎又有“開禁”的預兆,又讓他煩惱起來。

    相反,對於成千上萬的新創業者來説,“住宅禁商”卻是一個重大打擊。據統計,北京有60%以上的公司開在住宅樓裏,商住樓、綜合樓更是中小企業的密集區。中小企業的蓬勃發展,不僅為政府創造了許多財政收入,也解決了龐大的就業問題。

    研究生剛畢業的唐勵就是創業大軍中的一員,他認為:“民宅禁商,也許對部分小區居民有利,但扼殺了許多中小企業,令許多人失業,會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結果會得不償失。”

    唐勵正打算和朋友合辦一個網站,他盤算了一下,創業初期,資金少人員少,租不起寫字樓,也沒有必要。以200平方米的辦公區域為例,如果只是租用普通民宅,一年只需支付租金約7萬元左右;如果租用寫字樓或商鋪,則需要支付租金21萬元至28萬元。

    除了低租金,吸引中小企業的還有商住樓的産權優勢和按揭優勢。商住樓為住宅立項,買家還可以享受8成按揭、70年産權,而購買寫字樓只能有6成按揭、50年産權。因此,叫停“民宅商用”將直接增加中小企業的租賃成本。

    “住宅禁商”同樣也讓大批以住宅立項、卻以寫字樓設計建造的房産項目面臨尷尬,而以綜合類立項的寫字樓項目也受到影響。

    當然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前一次“住宅禁商”的大掃蕩中,中小企業者已經學“精”了。找代理公司全權負責註冊,由他們來提供一份“商用”的房屋證明;或者“異地經營”,在寫字樓租一間小辦公室進行註冊,平時還在住宅樓裏辦公,必要時到寫字樓去應付。

    還有很多開發商不願意去申請房屋用途變更,將現有的“住宅”變更為“商用”,而是通過各種渠道,突破政府限制,以住宅立項辦理營業許可,想方設法爭取到“特赦”名額。這類“暗箱操作”不僅違背了政策的嚴肅性,也滋生了腐敗溫床。

    政策,變動再變動

    “住宅禁商”已不是近幾年的事,但卻從未有定論,像一個永遠無法平衡的天平,變動再變動。

    廣州早在2000年就頒布“住改商”禁令,但一直反反復復,2002年解除禁令,2005年禁令再次執行,一波三折。而杭州從2004年起以多種約束條件限制“住宅商用”後,也沒有停止過變動。

    2006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下發的第14號文件規定,公司登記註冊時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購房合同》寫明房屋用途為“住宅(包括公寓、 別墅)”的,房屋用途的表述無法辨別是住宅或商業用的(如商住、綜合等),均不予登記註冊。

    此次禁令可以稱為北京歷年來在“住宅禁商”政策上最為徹底的一次,文件一齣臺就起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據統計,實施首日,超過70%的申請者被擋在了北京市工商局門外。

    正當人們感嘆此次禁令的堅決果斷時,兩個月後,北京市朝陽區建設委員會權屬科就發佈了內部文件,介紹了允許住宅立項的産品商業經營的7條基本條件,給商用開了一個“後門”。

    據了解,這份內部文件規定的允許商用的核心內容主要有三:一是項目必須為現房;二是該項目已有60%以上的居民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三是開發商出示,該項目從未發生過由於擾民而引發的投訴、上訪等影響社會穩定的承諾書。

    解禁口子一開,房地産開發商紛紛活躍起來。2006年9月,CBD及中關村地區華貿中心商務樓、財滿街、住邦2000、輝煌國際、中國電子大廈、世紀科貿大廈、瑞信國際中心等7個項目陸續得到“特赦令”。

    建委有關部門給出的解釋是,這些房子是無法居住的,僅僅可以用來辦公,並建議對那些功能、結構、使用都是按照辦公設置,存在居住缺陷,而入住的客戶都具有商務需求的住宅給予特殊對待。

    不過,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向本刊表示,去年6月19日下發的14號文件仍在執行。也就是説,想在住宅中開辦公司,工商局依然不予登記註冊。“住宅禁商”的最後一道關口依然存在。

    《物權法》的“刻意模糊”

    《物權法》出臺後,人們依據不同的利益,不同的願景,進行著不同的解讀和揣測。有的住宅業主希望能有一個舒適安全的純居住環境,有的希望能提供超市、餐館等更便利的條件;中小企業者更關注自己能否找到性價比高的辦公場所;開發商則關心自己的項目是否可以過關。

    總之,人們都在關注新政策的制定與執行能否包含更多的規則和公平。於是人們開始觀望,猜測《物權法》會給出何種細則或補充,等待有關機構對住宅能否商用下最後的論斷。

    而在許多專家學者看來,《物權法》的這條規定是進步的,且不需要補充。

    北京業主維權第一人舒可心表示:“《物權法》這條規定的確立是民主起的作用,體現了民主解決經濟問題的原則。”他解釋説,在禁不禁商的問題上,政府很難做出一個對於所有區域都適用的公共政策,《物權法》制定這個規定的目的是讓人們學著自己去協商解決矛盾。

    而對於《物權法》中沒有規定明確的“利害關係”,舒可心説:“不存在沒規定明確的問題,誰願意主張權利誰就是有利害關係,你家樓下開餐廳影響到你的生活,你主張權利去禁止就有利害關係,不去主張權利就沒利害關係。”

    舒可心認為,法律不可能枚舉所有的事,把所有一切都規定好讓公眾去遵守,人們應該學會去管理自己的生活,住宅商用如果影響到自己的生活,應該自主的去調解或用法律手段解決。

    戴德梁行華北區主管雷志超也表示:“香港在住宅商用問題上,從來沒有規定住宅不許商用,用行政手段去解決只能增加更多的矛盾。應該遵循市場的發展,商業行為成熟了,住宅商用問題自然會解決。”

    可以説,《物權法》77條規定避開了在禁商問題上“一刀切”、權益維護上“一邊倒”的不平衡,讓人們在權益保障的大框架下,更自主地抉擇。這避免了政策不斷變動帶來的公信力問題,也避免了多方的尷尬,而給公眾更大的空間去計算、解決這一難題,推進市場發展與法治的進步。 ★《中國新聞週刊》

責編:趙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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