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4月28日 12:42 來源:半月談
“物權法都已經頒布了,物業公司怎麼還能像過去一樣侵犯我們的財産權利呢?”近來,不少地方的小區業主都不約而同地發出類似的質疑。儘管物權法要到今年10月1日才正式實施,但業主已經將其作為維權的法律依據。
隨著私人購房越來越多,業主維權成為一個社會熱點。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矛盾在一些小區愈演愈烈,有的甚至升級為流血衝突。各方都在期盼物權法儘早出臺,對模糊的利益邊界進行清晰界定。目前,物權法已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人們翹盼的維權利劍是否如期而至了?
有了法律依據,還是打不起官司
小區內停車場問題在物權法中所佔篇幅雖然不大,但是相關規定涉及面廣,意義非同尋常。物權法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專家認為,雖然此前的物業管理條例已有類似的內容表述,但在作為上位法的物權法中如此清晰地表述,其意義毋庸置疑。
除規劃內的車庫車位以外,法律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業主共有。也就是説,開發商、物業公司不能將車位收費所得據為己有,如果需要收費,扣除必要管理費後的所得款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據記者調查,這一規定目前在許多小區都無法落實。在濟南一處住房密集的小區裏,彎彎曲曲的公共道路兩側都用白漆劃出車位,儘管是上班時間,大多數車位也沒有空著。幾位小區的住戶對記者説,這處小區2000年入住,人多車多,儘管也有兩個停車場,但還是僧多粥少,這不,車都停到路上來了,佔用了大家公共活動的空間。據了解,小區物業公司為了增加收益,將停車場對非小區業主開放,並收取停車費用,結果私人住宅小區成了公共停車場。
在這個小區,放在公用道路上的車輛每月收取80元的車位租金,這些錢進了物業公司的腰包,業主們連賬目都沒見過,更別説分享收益了。業主張賽賽本身就是高校法律專業的老師,對物權法的規定不能説不了解,但是對於物業公司的這一不合理規定還是無可奈何。她對記者説:“我知道物權法出臺了,物業公司的這種做法應該説和法律規定不符。但你要找物業公司理論,他馬上説,這是看車費。你要和他打官司,他才不怕,倒是我們搭不起時間和精力。”
法律賦予了權利,業主卻知之甚少
住在濟南東部一處高檔小區的住戶最近發現,小區電梯間安裝了電視廣告,每天不間斷地播放著各種廣告,此外小區道路上也時常能見到各色廣告。在小區做廣告是要付費的,那麼這筆收入哪去了?業主是否應該分享這些收益?住在小區內的律師馬海燕對記者説,按照法律規定,小區內的公共空間屬於業主所共有,這些公共空間産生的收益也應該歸業主共有。但是,這個小區內的廣告收入從來沒有對業主公佈過,物業費照收不誤,一分錢也沒有減少。
“每天都見到這些廣告啊,但從來沒想過這背後還有利益的問題。”這個小區的一位住戶聽到記者問起廣告收入如何分配時,表現出一臉的驚訝,“咱們這個小區多數業主應該還沒有認識到這一權利。”
與之類似,“陽光權”也是物權法保障的一個新鮮領域。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加之一些城市在對新建住宅樓規劃審批環節中存有漏洞,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私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
山東經濟學院房地産專家郭松海向記者講述了這樣一段個人經歷。由於開發商違反規劃,緊挨住宅樓建設了一座高壓水泵,他所在的小區日夜受噪音干擾。郭松海想聯合幾個業主集體維權,但是接觸幾次後發現一些鄰居認為“噪音在哪都有,攤上只能自認倒楣”。最後,維權無果而終。
博弈雙方力量懸殊,法律可能被架空
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據了解,目前我國約有3/4的小區都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記者調查發現,物權法的頒布暫時還沒有推動業主委員會的迅速發展。在物業公司面前,業主還沒有組織起來,兩者力量懸殊。濟南一位姓季的業主説,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勢力強大,對業主反映的問題一是拖,讓業主耗不起時間;二是推,讓業主有理沒處講。在成立業主委員會問題上,不少地方政府也不積極。有的政府部門甚至偏袒物業一方,宣佈業主選聘物業公司的行為“無效”。
有關專家認為,物權法為業主維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僅有法律並不意味著維權就能成功。物權法要得到切實的貫徹實施,還需要業主權利意識的進一步提升,以及政府和司法部門的大力支持。(記者 張曉晶)
責編:張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