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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門聯合整治虛假違法廣告 藥品廣告須經審批

 

CCTV.com  2010年02月20日 07:1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日報  

  採訪人:本報記者 富子梅 解讀人: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管司有關負責人

  國家工商總局、中宣部、國務院新聞辦、公安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12部門日前聯合發佈《2010年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實施意見》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媒體是廣告發佈的最終出口,如果媒體不依法履行審查把關職責,虛假違法廣告的傳播就難以避免。

  違法廣告為何暢行無阻?

  一些媒體不依法審查

  廣告監管司有關負責人指出,當前廣告市場暴露的問題,其直接原因是一些媒體單位受經濟利益的誘惑和驅動,沒有履行應承擔的法定審查把關職責,主要有以下4種表現:

  其一,有的媒體單位無視法律和有關規定,通過廣告版面或欄目外包等方式,將廣告發佈審查權交由廣告代理商行使,放棄法定審查責任和義務,致使大量違法及不良廣告暢通無阻地發佈。

  其二,有的媒體單位不嚴格履行審查職責,為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提供發佈服務。如對於藥品、保健食品廣告,一些媒體單位在發佈前不查驗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批准文件,只要給錢就刊播。

  其三,有的媒體單位對涉嫌篡改或偽造的行政審查批准文件,明知有問題也不核實,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導致本來可以避免的違法廣告得以傳播。

  其四,個別媒體單位甚至與廣告主、廣告商串通作假,隱瞞真實廣告費、出具假證明,以減輕和逃避監管部門的處罰。

  哪些須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藥品、醫療、保健食品等6類廣告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主委託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等媒體單位發佈廣告,應當提供確認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有關證明文件,由媒體單位負責查驗廣告證明,核實廣告內容。其中,廣告主委託媒體單位發佈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醫療服務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行政許可的廣告,除了提交基本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供食品藥品監督、農業、衛生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批准文件(包括廣告成品樣件)。媒體單位在廣告發佈前,應當查驗這些證明文件,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發佈。

  同時《廣告法》還規定,禁止刊播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以及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內容的違法廣告。

  “切實加強對媒體單位廣告發佈審查環節的管理,是有效治理違法廣告的關鍵。”這位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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