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新聞20分):
衛生部昨天發佈了《病歷書寫基本規範》,明確規定當一些病情危重的患者被緊急送到醫院,自己沒法簽字,家屬又沒到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及時搶救病人。
《規範》中規定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説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並及時記錄。
責編: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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