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何宗渝、趙超)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可再生能源法增加了對各類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出統籌規劃的規定。
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法律明確,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堅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佈局、有序發展的原則,對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出統籌安排。規劃內容應當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佈局、重點項目、實施進度、配套電網建設、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等。
法律還規定,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聽取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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