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修正案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發 廖攀 攝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六日電 (記者 周兆軍 應妮)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二十六日下午經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可再生能源法將為中國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岳峰表示,在哥本哈根會議之後不到十天,中國就通過了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這體現了中國在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決心和信心,也體現了中國在應對氣侯變化方面的決心和信心。
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産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如電網建設滯後,有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難,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費用費用分攤機制不夠完善等。
為此,修改後的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同時還規定,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修改決定還完善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編製程序和內容,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完)
責編:趙德禮
相關鏈結: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