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十二月二十二日電 (記者 周兆軍)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二日再次審議國防動員法草案。草案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制定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實施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的議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國家主席發佈的動員令,組織國防動員的實施。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説,草案初審稿對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國防動員工作中的職權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和有關部門提出,應當依照國防法的規定,明確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這些意見,建議對條文作上述修改。
洪虎表示,草案初審稿第八條第二款對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脅必須立即採取應對措施時的應急處置權作了規定。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採取本法規定的國防動員措施尤其是特別措施,涉及對公民和組織權利的限制,應當慎重使用。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採取本法規定的國防動員措施”修改為“採取本法規定的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
洪虎説,草案初審稿對國防動員實施預案的編製作了規定。有些常委委員、軍隊有關部門和地方提出,草案應當明確國防動員體制機制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理的體制機制有機銜接。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款:編制國防動員實施預案,應當在指揮、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完)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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