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台北十二月十七日電(記者 陳立宇 曾嘉)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水扁貪污等案件合議庭,十七日傍晚公告裁定主文:陳水扁羈押期自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兩個月。高院合議庭作出此一裁定,是因上一次裁定的續羈押陳水扁三個月十二月二十三日到期。
與此同時,陳水扁律師以羈押嚴重影響被告訴訟權為由,要求解除羈押也被高院駁回。
陳水扁在機要費、龍潭購地、洗錢等案中被控貪污、洗錢,被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移審高院後,台灣高院于九月二十四日裁定羈押陳水扁三個月。
高院今天在裁定書中指出,經于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訊問被告陳水扁後,認定原羈押原因仍未消滅。延押的理由主要有:陳水扁涉犯的貪污重罪嫌疑重大;扁家海外尚存鉅資,如潛逃海外仍可享優渥生活;陳水扁曾身居要職,較一般人更知悉外逃管道等。
對於律師稱陳水扁遭羈押,被告訴訟權已受到嚴重影響,高院在裁定書中指出,經過調查,陳水扁在看守所與律師見面時間,早在一審時就解除限制,且合議庭已同意律師隨時到法院閱卷,並得抄錄、攝影。故陳水扁的被告訴訟權並未受到嚴重影響。
裁定書稱,“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的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刑罰之執行”,加上被告聲請傳喚二十三名證人、調閱包括李登輝任內機要費使用數據在內的大量卷證,都待逐一審理,“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責編:石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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