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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立法規定空置房繳20%物業費引爭議

 

CCTV.com  2009年12月17日 20:0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石家莊立法規定“空置房繳20%物業費”引爭議。燕趙都市報 圖

  新華網石家莊12月17日電(記者王民 任麗穎)老百姓購房簽訂合同時,房子不住也要全額繳納物業費,而沒有商量的餘地,這幾乎成為當下購買商品房的一個慣例。然而,石家莊市最新立法出臺了“空置房3個月以上繳20%物業費”的規定,這是破除開發商“霸王條款”還是會“刺激投機炒房”,一時間,各方爭議四起。

  地方立法“破冰”:打破開發商強勢?

  《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案)》日前獲得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儘管新條例尚未公佈實施,但是,其中規定“連續無人居住、使用、裝修空置3個月以上的物業,空置期間按20%繳納物業服務費”,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買過房子的人都知道,購房者會被迫簽訂一些協議,之中就包括空置房應按標準全額繳納物業費,而且沒有明確規定有效服務期限。

  很多空置房業主認為:“這個協議條款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有些就是‘霸王條款’。業主沒有入住,等於沒有享受完整的物業服務,全額繳納物業費很不合理。”因此,業主拖欠和拒繳物業費現象非常普遍。

  我國于2007年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中,對前期物業和選聘物業階段,都沒有明確規定空置房物業費的繳納比例。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許鳳琴表示,業主與物業公司作為兩個市場主體,屬於契約合同關係。但在前期物業階段,物業公司在協議中處於主導地位,業主只能被動接受,雙方經常發生合同糾紛。因此,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規範協議內容,維護業主利益。

  許鳳琴説,石家莊立法規定“空置房繳20%物業費”是對《物業管理條例》的補充,也是地方立法的一次破冰行動。

  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甄玉波認為,物業公司與業主的市場地位本應平等,但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公司當初與開發商“捆綁”在一起,業主成了弱勢群體,從這一點看,石家莊市的立法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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