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 駕駛人自主申報自覺履行義務
駕駛人的身體條件狀況是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重要因素,因駕駛人身體狀況不適應而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對群眾生命財産造成了極大的傷害。但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很難及時掌握,只有建立駕駛人身體條件自主申報制度,強化機動車駕駛人的義務和責任,才能有效預防和減少因駕駛人身體狀況不適應而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通過修改,明確規定,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報,申請降低準駕車型或者登出駕駛證。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表示,將加大路面檢查力度,加強與醫療機構、精神病院等單位的信息溝通,對發現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的,要求降低準駕車型或者登出駕駛證。對駕駛人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繼續駕車的,發生交通事故後將追究相關責任。
據悉,新規定還進一步細化了機動車駕駛證審驗規定,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達到12分未參加教育和考試的,不予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應先處理完畢;身體條件應符合駕駛許可條件;記分達到12分的駕駛人應先到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並參加考試合格。
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制定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改裝、輔助裝置産品質量認證、殘疾人身體殘疾評估、駕駛技能培訓規範等工作。下一步,公安部將繼續積極配合各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同時指導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新部令實施前的準備,以保證2010年4月1日在全國範圍內順利實施。
責編: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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