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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發佈 明年4月實施

 

CCTV.com  2009年12月17日 15:1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政府網  

  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09年12月7日發佈,將於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規章,自2004年5月實施以來,在規範機動車駕駛證管理,嚴格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強化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是《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第二次修改,通過修改進一步滿足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機動化進程給人民群眾生活帶來的改變,進一步放寬殘疾人駕駛汽車的身體條件、支持保障殘疾人駕駛汽車出行,進一步簡化辦理駕駛證業務程序、方便群眾,進一步完善駕駛證管理制度,在源頭管理上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以滿足群眾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新規定具體有哪些新亮點,有哪些涉及群眾的具體規定?

  平等讓更多殘疾人安全、合法駕車出行

  積極推進殘疾人駕駛汽車工作,是保障殘疾人權益、促進殘疾人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的重要舉措。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一些殘疾人特別是右下肢和雙下肢殘疾人希望能進一步放寬駕駛汽車的身體條件。

  據了解,2003年,公安部出臺三十項便民措施,“允許左下肢殘疾但其他肢體健全的殘疾人駕駛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圓了一些殘疾人駕駛汽車的夢想;2004年,進一步擴大了允許左下肢殘疾人駕駛車輛的範圍,由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擴大為包括小型載貨汽車在內的所有小型自動擋汽車,滿足了更多殘疾人駕駛自動擋載貨汽車進行運營謀生的需求。與此同時,有關部門推進了道路無障礙化改造工作、完善步行道系統設置無障礙通行設施、設置盲人過街聲響提示裝置,為更多的參加人分享現代交通的成果創造了可能和條件。

  推進殘疾人駕駛汽車工作既涉及滿足殘疾人駕駛汽車的需求問題,又涉及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問題,必須在準備充分、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積極穩妥地推進。隨著汽車工業整體發展水平的提升,對下肢殘疾人駕駛的汽車改裝技術日益成熟,車輛加裝相應輔助裝置後,下肢殘疾人可以安全操控制動、轉向和加速等裝置,為右下肢、雙下肢殘疾殘疾人安全駕駛汽車提供了可能。公安部與有關部門多次溝通協調,積極推動殘疾人駕駛汽車政策的出臺。2005年,車輛管理所業務大廳設立無障礙窗口和通道,實行優先辦理,方便殘疾人辦理車輛和駕駛證業務;2008年,《肢體殘疾人駕駛汽車操縱輔助裝置》開始實施;2009年底,行業標準《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規範》制定,規定路內停車泊位應考慮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其數量應不少於停車泊位總數的2%。

  通過此次修訂,允許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殘疾人,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允許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允許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合格標準(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駕駛證。

  在允許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同時,如何保障殘疾人的出行安全尤為重要。新規定明確了右下肢、雙下肢殘疾人在申請駕駛汽車時應到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進行身體檢查,對其殘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進行專門評估;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每三年以及駕駛證期滿換證時,應當進行一次身體條件檢查;一定要使用規定車型;在車身前部和後部設置專用標誌;由專門機構或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和拆卸輔助裝置;聽力障礙的駕駛人在駕駛車輛時應當佩戴助聽設備。

  據了解,澳大利亞、新西蘭、德國、意大利、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均允許殘疾人駕駛機動車,通過近百年的探索和發展,這些國家在參加人駕駛資格認定、車輛改裝、培訓考試等方面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專門的管理機構。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説“新規定實施後,有五類殘疾人可以駕駛機動車,將對許多殘疾人朋友的工作生活産生影響。”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上肢殘疾人駕駛汽車涉及的車輛改裝技術相對比較複雜,需改裝的部件較多,目前條件還不成熟。下一步,公安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上肢、聾人等殘疾人駕駛汽車可行性的調研、論證,根據下肢殘疾人駕駛汽車政策實施情況,進一步推動殘疾人駕駛汽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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