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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企業年金計徵個人所得稅“新規”

 

CCTV.com  2009年12月14日 19:3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14日電 題:三問企業年金計徵個人所得稅“新規”

  新華社記者何雨欣、李延霞

  記者14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近日,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就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該通知的下發不僅有效解決了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中存在的較多問題,也有利於企業年金今後的發展。

  企業年金該如何計徵個稅?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主要形式,對其徵稅在個稅政策上是明確的。”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這位負責人介紹。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際繳付(包括單位、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外,其他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以及超標準的基本保險均應徵收個稅。

  但是,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起步較晚,企業年金運作複雜,各地區、各企業差異較大,個稅徵收管理存在較多問題一直未得到有效解決。“這次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我們研究制定了該通知,主要是進一步明確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有關規定。”這位負責人指出。

  本次通知再次重申了企業年金個人繳費的政策規定,並明確了企業繳費的稅務處理方法。即個人繳費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稅前扣除,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與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分開,單獨視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計算應繳稅款。

  舉例如下:假設某企業職工年金賬戶中每月個人繳費100元、企業繳費400元,其100元的個人繳費不得在工薪所得稅前扣除,屬於個人稅後工薪的繳費;企業繳入其個人賬戶的400元不併入當月工資、薪金,直接以400元對應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的適用稅率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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