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 > 新聞社區 > 中國新聞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國務院法制辦就領事工作條例徵求意見

 

CCTV.com  2009年11月19日 19:5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海量新聞,請點擊“新聞頻道”

  新華網北京11月19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9日通過其官方網站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關於領事職責的範圍。在參考《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我國締結的有關領事條約規定的基礎上,徵求意見稿對領事職責的範圍作了規定,具體包括發展雙邊領事關係、研究駐在國基本情況、進行領事保護、負責國家交辦的其他領事事項等。

  關於駐外領事機構和領事官員履行領事職責的基本原則。徵求意見稿規定:駐外領事機構和領事官員履行職責,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尊重國際慣例和駐在國法律。

  關於領事保護制度。為了維護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國外的正當權益,徵求意見稿區分了應當採取領事保護和依申請採取領事保護的情形。(第九條、第十條)同時,要求駐外領事機構和領事官員應當及時受理領事保護申請。對於屬於職責範圍的事項,能夠答覆解決的,及時予以答覆;不屬於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予以説明。

  關於駐外領事機構有關工作事項。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國籍申請、護照和國際旅行證件的簽發、婚姻登記、公證等方面的事項作了規定。徵求意見稿對這些屬於領事職責的事項作了銜接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徵求意見的通知説,為了規範和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領事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利益以及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國外的正當權益,外交部在總結領事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和服務條例(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聽取了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專家學者的意見,會同外交部對送審稿進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領事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在2009年11月3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郵政編碼:10001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領事工作條例徵求意見”字樣。(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lsgz@chinalaw.gov.cn">lsgz@chinalaw.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工作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領事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利益以及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國外的正當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領事機構(以下稱駐外領事機構)和領事官員履行領事職責的行為,適用本條例。

  駐外領事機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負責領事工作的部門、總領事館、領事館、領事辦公室以及受外交部委託從事領事工作的其他駐外機構。

  領事官員包括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和領事隨員等在駐外領事機構從事領事工作的駐外外交人員。

  第三條 駐外領事機構和領事官員履行下列領事職責:

  (一)發展雙邊領事關係,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駐在國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二)調查研究並報告駐在國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情況;

  (三)為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領事保護;

  (四)在駐在國辦理有關國籍申請、簽證、護照和國際旅行證件的簽發、婚姻登記、公證等方面的事項;

  (五)國家交辦的其他領事事項。

  第四條 駐外領事機構和領事官員履行領事職責,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尊重國際慣例和駐在國法律。

  駐外領事機構和領事官員依法履行領事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國家保障領事工作所需的經費。

  相關鏈結:

1/2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