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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量刑規範化試點法院達120家 指導意見將出臺

 

CCTV.com  2009年10月27日 10:5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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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國法院開展量刑規範化試點工作。目前,全國試點法院已有120多家。

  量刑規範化的核心在於:量刑必須嚴格依照規定進行,加一年減一年都要有條款的出處,不能隨意自由裁量。其作用就是為了消除同案不同判,有效制約“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的發生。

  在實踐中,不同地方的法院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對量刑規範化進行了探索,這些探索將為我國最終形成一部罪名較為齊全的、比較系統的、有中國特色的量刑指導意見,最大限度地實現量刑公正和均衡,提供素材、積累經驗。

  近日,本報記者採訪了部分試點法院,帶回了他們的新做法、新嘗試。

  廣州規範量刑貫穿全程

  “你覺得應該對你判處怎樣的刑罰?”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在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定罪及量刑意見後,審判長讓涉嫌搶劫的被告人郭亮自己發表對量刑的意見。“現在本院向你説明量刑過程……”在法庭判處被告人郭亮搶劫罪成立後,審判長再次詳細地向他解釋了法院的量刑理由。這是不久前發生在白雲區法院某法庭的一幕。

  公訴人和辯護人以及被告人本人在判決前,可以對法院的量刑發表意見,這得益於最高人民法院從今年6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開展的量刑規範化試點工作。

  據白雲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嚴劍飛介紹,在試點中,白雲區法院建立了以定量分析為主、定性分析為輔的量刑方法,先確定某一項犯罪的基準刑,然後再根據各種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確定從輕或者從重的調節比例,對基準刑進行調節,依法確定宣告刑。

  嚴劍飛告訴記者,在審判活動中,會盡力保障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將量刑審理貫穿于刑事審判全過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階段都分為定罪與量刑兩個部分進行。合議庭評議時設有專門的量刑評議,並填寫量刑評議表,對確定基準刑的量化依據、量刑起點、基準刑、量刑情節、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比例、確定的宣告刑等分別填寫,量刑過程一目了然。在裁判文書上歸納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和建議,查明量刑事實和情節,評判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説明法院的量刑理由;

  二是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參與量刑審理活動的權利。在開庭前,法院將量刑審理程序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告人、辯護人,並通知被害人到庭參加訴訟。在法庭辯論階段,法院讓控辯雙方以及被害人就量刑事實、情節和刑罰適用充分發表意見,並分別提出量刑建議。被害人不到庭的可以當庭宣讀被害人的書面意見。本報記者 鄧新建 本報通訊員 楊曉梅 范貞

  銀川三方可提量刑意見

  “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輝具有坦白情節的辯護觀點,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採納;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馬雲珍有立功表現應減輕處罰的辯護觀點,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採納;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文亮自願認罪、係初犯等應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觀點,本院予以採納。”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組織的量刑規範化試點觀摩庭上,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結束時,審判長一連用了3個“本院予以採納”,表示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於量刑部分觀點的認可。這是寧夏法院系統首次就量刑部分進行庭審辯論。

  今年5月29日晚,劉輝、安阿丹買了兩把水果刀,租乘一輛出租車行至銀川市賀蘭縣春熙汽修廠對面時,二人持刀威脅司機王某,搶得現金100余元,手機1部。1小時後,劉輝又租乘一輛出租車行至興慶區一偏僻路段,持刀威脅司機實施搶劫,因司機極力反抗未得逞。6月6日晚,劉輝、王文亮、馬雲珍租乘一輛出租車,行至賀蘭縣德勝工業園區時,劉輝、王文亮持刀威脅司機李某,馬雲珍對李某進行搜身,3人搶得現金210元,手機1部。

  “我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劉輝應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量刑偏重,根據劉輝在案件事實中的犯罪行為表現,他具備法定減輕和酌定減輕情節,應該對其在10年以下3年以上來量刑。”法庭審理中,劉輝的辯護人亮明了意見。

  公訴人直接在法庭上提出量刑意見,辯護人也提出量刑意見進行反駁,這在以前的刑事案件審理中是沒有的。據了解,此前,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定罪和量刑模糊在一起,最終判決的刑期由法院説了算。而刑事量刑規範化以後,公訴人要提出量刑意見,辯護人和被告人也可以提出不同的量刑意見。本報記者 潘從武

  連城監督使量刑更透明

  李某是福建省連城縣的農民,今年8月,被同村的張某打傷,張某被以故意傷害罪起訴。開庭前,李某和家屬強烈要求判處張某5年以上刑罰,否則他們將上訪。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張某主動認了罪,張某的家屬也在開庭前向法庭交納了賠償金。連城縣檢察院公訴科經過聯席會議討論後,結合案件情節和被告人悔罪表現,決定提出判處3年至4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

  庭上,被告人一方與公訴人之間關於量刑展開了辯論。法院在結合雙方辯論的情況下,採納了公訴人的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3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和受害人都接受了這一判決。這是連城縣檢察院與法院共同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成功案例之一。

  連城縣檢察院檢察長王開勇告訴記者,每一條量刑建議是這樣産生的:在審查起訴時,檢察官必須在審查報告中列明法定和酌定的從重、加重或從輕、減輕情節,被告人一方和被害人一方的意見,適用刑罰的法律依據等內容,並對具體量刑進行預測,預測結果提交主訴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後,方能成為在法庭上提出來的量刑建議。

  庭審中,公訴人必須充分闡釋所提量刑建議的依據,並與被告人一方就量刑進行辯論。庭審結束後,法院在擬定判決書時必須對量刑進行詳細説明,對是否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也要有具體解釋。檢察官在收到判決書時必須對判決進行全面審查,發現量刑建議與判決不符時,必須認真分析、查找原因,如果是量刑不當的,及時提出是否抗訴、發檢察建議等審查和處理意見。 本報記者 郭宏鵬 本報實習生 范傳貴

  宣威量刑意見當庭修正

  “鋻於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並就民事部分與附帶民事原告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積極賠償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公訴人提出對被告人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在近日雲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的一個刑事審判法庭上,公訴人當庭提出了修改量刑的公訴意見。經法庭當庭合議,採納了公訴人的量刑意見,決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按照法律規定,民事部分的調解在法庭辯論後進行,而民事賠償情況又是一個重要的量刑情節。量刑辯論在前,而影響量刑的民事賠償情節在後,如何保證控辯雙方將影響量刑的賠償被害人損失這一情節納入其量刑意見和量刑辯論,就成為一個問題。如果這一情節納入不到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或量刑辯論中,勢必影響量刑意見或量刑辯論的針對性和應有作用,也會造成控辯雙方無權對民事賠償這一情節發表量刑意見。

  針對這一情況,宣威法院在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試點工作中,嘗試對民事部分當庭調解的,可以在被告人作最後陳述前,恢復法庭量刑辯論,讓控辯雙方重新修正量刑意見,相應加入“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這一量刑情節。

  當地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樣做改變了法院過去“自主裁決”的模式,讓判決結果更公開、公平和公正,讓被告人更加清楚量刑的全過程,更容易接受最終的量刑結果,有利於其今後的服刑改造,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本報記者 儲皖中 本報通訊員 區鴻雁 魏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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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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