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一輪對政府官員反腐、治庸的“風暴”再度掀起,並在政府規章範疇層面形成了善政、廉政的體制框架。
從1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深圳市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深圳市行政監督工作規定》等一系列規章將正式實施,標誌著深圳在完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行政監督工作等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這是記者從深圳市政府最新一期的《政府公報》上獲得的消息。
屆時,深圳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將被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情節嚴重的,出現過錯的行政機關將被責令公開道歉,有關責任人員甚至將面臨被免去領導職務的“風險”。
對行政過錯行為進行明確的定義
記者了解到,《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是在2005年制定的相關辦法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進一步修改完善的,並且整合了《深圳市實施行政許可責任追究辦法》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並細化了其中的追究情形,在前不久召開的深圳市政府四屆一四一次常務會議上獲得審議通過。
該《辦法》對行政過錯行為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即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行為。
其中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序、規定權限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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