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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10月15日起施行

 

CCTV.com  2009年10月12日 11:1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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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日前簽署第44號、45號、46號總署令,公佈《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關於〈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二)》和《關於〈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兩個補充規定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將從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辦法》從原來的5章31條增至6章40條,根據進一步加強新聞記者隊伍建設和加強社會監管的要求,充分吸收了近幾年新聞出版總署出臺的規範性文件內容和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刊主管主辦單位和主要新聞單位的意見,從切實履行總署監管職責、維護群眾利益和保護記者權益的角度,完善了規章的相關條款。新《辦法》明確了規章的適用範圍、新聞記者的定義,並增加了新聞機構及新聞記者的權益保護規定。

  記者注意到,新《辦法》對新聞記者證申領與核發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適當調整,如記者站的駐站記者申領記者證改為向記者站登記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並報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後,發放新聞記者證。

  此外,新《辦法》還進一步加強了新聞記者職業規範要求,強調了新聞機構的管理責任,完善和細化了新聞記者證的年檢要求,明確規定了年檢的統一時間、主要內容和審核程序。新《辦法》強化了對新聞記者證的監管措施,規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調查掌握的違法事實建立不良從業人員檔案,並增加了中止記者證使用的行政措施,規定新聞記者涉嫌違法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新聞出版總署可以通過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絡系統中止其新聞記者證使用,並根據不同情形依法處理。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新聞出版總署和商務部對《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和《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作出補充規定。

  其中,對《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增加了“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出版物分銷的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等內容;在《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中,“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提供音像製品(含後電影産品)的分銷服務”等值得關注。(記者晉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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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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