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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出臺《複製管理辦法》

 

CCTV.com  2009年07月23日 13:4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政府網  

  為了加強管理,促進我國複製業健康發展,新聞出版總署日前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了《複製管理辦法》,並將於8月1日起實施。1996年2月1日新聞出版署發佈的《音像製品複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複製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從規章的調整範圍來看,原來的《音像製品複製管理辦法》僅是對音像製品的複製所作的規定。此次修訂中,考慮到複製業的整體統一性,特別是近年來計算機軟體的複製和可錄類光盤的生産發展迅速,對複製業的統一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出臺的《複製管理辦法》按照不同載體形式對複製經營活動重新進行了分類,結合監管實際,在章節安排上分為總則、複製單位的設立、複製生産設備管理、複製經營活動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6章43條。

  新辦法主要體現了以下幾方面變化:明確了“複製經營活動”等若干重要概念;明確了複製單位的設立條件,調整了審批權限和程序,可錄類光盤生産單位和磁帶磁盤複製單位下放省級管理部門審批,增加了外商投資管理規定和投産驗收制度;梳理、明確、細化了對複製生産設備的管理要求;強化了對複製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完善了複製委託書制度和年度核驗要求;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落實“黑名單”制度,複製單位違反本辦法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複製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記者朱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

  第42號

  《複製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4月21日新聞出版總署第1次署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複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管理,促進我國複製業健康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光盤、磁帶磁盤以及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存儲介質形態(以下簡稱其他介質)的複製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光盤包括只讀類光盤和可錄類光盤。其中,只讀類光盤是指存儲有內容的光盤;可錄類光盤是指空白光盤。

  本辦法所稱複製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光盤複製生産和存儲有內容的磁帶磁盤複製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複製單位是指從事光盤、磁帶磁盤和其他介質複製經營活動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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