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對北京市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二審———
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如果有家難歸,有望通過民政部門尋求庇護和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臨時性救助。昨天上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二次審議。修改稿同時對性騷擾行為進行了更加細化的規定,增加了“違背婦女意志”、“以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構成要件。
■性騷擾界定增加“違背婦女意志”
在今年5月市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對該修訂草案進行初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分代表對性騷擾行為的禁止和預防、遭受家庭暴力婦女的救助等方面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有委員提出,修訂草案對性騷擾的行為表述過於寬泛,應當進一步明確,現修改為:“禁止違背婦女意志,以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修改稿同時增加規定:遭受性騷擾的婦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本市各級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關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在單位、本市各級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關接到投訴後,應當採取對被投訴人批評教育、對雙方進行調解或者支持投訴人起訴等措施。
■民政救助站應為受家暴婦女提供救助
法制委員會在調研中,有關方面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往往身心受到傷害,一時有家難歸,需要專門的救助機構應為其提供臨時庇護。另外,基層組織和相關部門在維護遭受家庭暴力婦女權益中的具體職責需進一步明確。
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參與對家庭暴力的調解,並可以根據受害婦女的請示出具證明或者提供幫助”。
同時增加“市和區、縣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開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為遭受家庭暴力暫不能歸家的婦女提供庇護和其他必要的臨時性救助;會同司法行政、衛生、婦聯等有關方面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為接受庇護的婦女提供法律服務、醫療救治、心理諮詢”。
此外,修改稿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案件納入出警工作範圍,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家庭暴力求助投訴及時進行處理。
■村規民約不得侵犯婦女財産權益
修改稿規定,村民會議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事項,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侵犯婦女財産權益。
同時,修改稿增加規定,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中的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在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宅基地使用及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權益。
在土地承包期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因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收回或者侵佔其已經取得的承包地。
權威解讀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副主任鄒維平
北京市人大法制辦二處處長王愛聲
記者:在明確性騷擾的界定上,此次增加了兩個構成要件,主要是基於什麼樣的考慮?
鄒維平:在平日裏,開玩笑、發黃段子這樣的行為比較普遍,如果都定義為性騷擾肯定是太寬泛了,這次加上實質性的條款,是在明確不受歡迎的黃段子、語言才能定義為性騷擾。至於平時開玩笑,一笑而過的就不算了。性騷擾一定是違背婦女意志,不受歡迎的。
記者:目前,對於性騷擾的處罰基本包括哪些方面?
鄒維平:針對性騷擾的處罰,基本都是從民事的角度處罰,譬如賠禮道歉等。如果嚴重的話,如採用暴力手段,構成治安處罰條例的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這個立法所界定的騷擾主要是一般的騷擾,也就是民事的那一部分。
記者:如果修訂草案能夠通過,目前增加的兩個要件,會成為性騷擾案件的立案證據嗎?
王愛聲:在調研近幾年3起以性騷擾為由起訴案件中,沒有一起以性騷擾立案,案由一般以侵權立案。這部法規應該與基本法是相銜接的,而非取代。增加界定要件對法院的意義並不在於取代證據或者取代民法,而是提供兩個參考要件。對於大眾而言,就是指引行為的作用。同時,這樣類似的行為都可以找到立案案由分類。
新聞鏈結 法規草案首次提交語言文字專家審校
為了提高立法質量,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還將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文本交由4位語言文字專家審校,請他們從語言文字使用規範的角度提出意見。這也是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將法規草案提交語言專家審校。
北京市人大法制辦二處處長王愛聲表示,在語言專家的審校過程中,最典型的是“婦女病”一詞,草案原規定中有“婦女病普查制度”這一提法。而這一表述按人群分有一定的歧視,同時按衛生部門的規定,婦女病還有明確含義,就是兩癌篩查,但市人大曾提出的婦科病又不包括乳腺癌。在審校過程中,語言文字專家認定,這一表述的確有歧視色彩,於是改成帶有描述性的婦女特殊疾病。(安蘇)
相關鏈結:
責編:汪蛟龍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