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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對罪行極其嚴重假幣犯罪首犯依法判死刑

 

CCTV.com  2009年09月23日 15:3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公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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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法、高檢、公安部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嚴打假幣犯罪有效遏制蔓延

  地域管轄遵循以犯罪地為主居住地為輔原則 對數額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的要堅決重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嚴厲打擊假幣犯罪活動,有效遏制假幣犯罪活動的蔓延。

  通知指出,各地公安司法機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深刻認識到假幣犯罪的嚴重危害性,把反假幣工作始終擺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假幣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遵循以犯罪地管轄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假幣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預謀地、行為發生地,也包括運輸假幣的途經地。假幣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不僅包括犯罪嫌疑人經常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也包括其臨時居住地。

  通知明確,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假幣犯罪案件,由最初立案地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如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要及時提出相關建議。經審查需要指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指定管轄。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司法機關辦理假幣犯罪案件要始終堅持依法嚴懲的原則,堅決杜絕以罰代刑、以拘代刑、重罪輕判、降格處理,充分發揮刑罰的震懾力。

  公安機關對於涉嫌假幣犯罪的,必須依法立案,認真查證;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要儘快提請批准逮捕並抓緊偵辦,及時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對於符合批捕、起訴條件的,要依法儘快予以批捕、起訴。共同犯罪案件中雖然有同案犯在逃,但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已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批捕、起訴;對於確實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要製作具體、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人民法院對於假幣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對於假幣犯罪累犯、慣犯、涉案假幣數額巨大或者全部流入社會的犯罪分子,要堅決重判;對於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骨幹分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潘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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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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