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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嚴懲黑惡勢力批准逮捕604人提起公訴263人

 

CCTV.com  2009年09月22日 13:3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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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檢察院今天(21日)向媒體通報,今年1月至8月,全市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604名各類涉黑涉惡犯罪嫌疑人,並提起公訴263人。同時,隨著今年7月“打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深入開展,對專項鬥爭中揭露出來的職務犯罪,已立案偵查20件23人。

  據介紹,檢察機關今天對謝才萍等人涉黑案提起公訴,包庇、縱容謝才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渝北區公安分局黃泥 派出所原副所長郭勝、民警甘勇,也一併被提起公訴。9月18日,檢察機關還對楊天慶等人涉黑案提起公訴。

  “1十3”確保“穩、準、狠”

  今年7月初,重慶市檢察院即按照市委工作部署,及時制定下發了關於全市檢察機關“打黑除惡”專項鬥爭的“1個意見十3個規定”。全市檢察機關認真執行“一把手”負責制,打破案件地域管轄界限,積極整合偵監、公訴、職偵等部門力量,完善偵、捕、訴銜接工作機制,並加強與公安、法院的協作配合,通過定期情況通報、研究協調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召開聯席會議等措施,統一執法尺度和證據標準。同時,重慶市檢察院加強督辦、督導力度,並派員參辦、領辦,以保證全市三級檢察機關形成打擊重拳。據了解,近3個月來,重慶市檢察院發出督辦令12條,已對17個重大涉黑案件進行督辦。

  重慶市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充分考慮黑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對黑惡勢力的首要分子、骨幹成員及黑惡勢力“保護傘”,依法批捕、起訴。岳村等人涉黑案,永川區檢察院僅用4天就完成了對首批27名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工作。楊天慶等人涉黑案,一分院受案後3日內即提起公訴。國慶節前檢察機關還將對張波、張濤等人涉黑案,李義等人涉黑案,黎強等人涉黑案提起公訴,其他重大涉黑案件也將在節後陸續提起公訴。

  保持高壓態勢嚴打黑惡勢力

  “專案組”提前介入———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起訴均由重慶市各檢察分院設立的專案組承辦,實行一案一組。成員由各分院在轄區內統一調配使用,均是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辦案經驗豐富的資深檢察官。每一名成員必須嚴守保密制度,一旦出現通風報信、洩露案情等泄密情況,一律先停職,再追責。專案組直接進駐公安機關辦案組,對偵查取證同步跟進,提前熟悉和審查案卷材料,並提出具體的書面偵查建議,引導偵查人員圍繞指控犯罪的要求開展偵查取證活動,為案件提起公訴做好準備,確保辦案質量和效率。近日,五分院專案組對謝才萍等人涉黑案提前介入後,向公安機關有針對性地提出了300余條補充偵查建議,有力推動了該案的快偵快結。

  嚴懲首要分子———重慶市檢察機關嚴格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對黑惡勢力犯罪的組織者、指揮者、骨幹成員、積極參與者,堅持依法嚴厲打擊,發現漏罪漏犯的及時依法追捕追訴。對被裹挾參加黑惡犯罪團夥,犯罪情節較輕的人員,在與涉黑涉惡犯罪有關聯的公司、企業工作,對涉黑組織犯罪不知情而實施輕微犯罪或違法行為的人員,嚴格區別對待處理。對公司、企業的違規違法行為,只要不涉及黑惡犯罪,在追捕、追訴、立案監督工作中嚴格審查,慎重把握。

  摧毀經濟支撐———重慶市檢察院分析,當前受理的涉黑案件已呈現出人數眾多、體系龐大、背景複雜、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等新特點、新動向,全市檢察機關在引導偵查取證中,與公安機關共同研究方案,注意收集、固定黑惡勢力犯罪分子及其團夥聚斂的財物和收益的證據,查清支撐黑惡勢力的經濟來源,加強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所得的追繳力度。

  採取措施深挖“保護傘”

  重慶市檢察機關堅持把查辦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職務犯罪案件放在突出位置,力求徹底剷除“保護傘”這一讓黑惡勢力滋生成長的溫床。檢察機關主要通過三種渠道拓寬“保護傘”線索來源———通過批捕、起訴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逐案分析挖掘線索;通過受理群眾舉報和執法執紀機關的情報共享、線索移送機制,獲取線索;倒查黑惡勢力犯罪團夥坐大成勢的原因和責任,注意發現線索。

  重慶市檢察院“打黑辦”對發現的線索統一匯總、管理和安排查處,並由重慶市檢察院&&督辦,形成以市檢察院為主體、分院為支撐、基層院為基礎的立體偵查格局。目前檢察機關已發現、梳理出60余條與涉黑涉惡有關的職務犯罪線索,均已移送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辦理。

  重慶市檢察院表示,對於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國家工作人員,無論涉及到誰,都將堅決嚴懲,絕不姑息,特別是對涉槍、涉毒、涉賭、公然插手和操縱群體性事件,盤踞在建築、金融、交通、物流、娛樂等行業的各類黑惡勢力的“保護傘”重拳出擊。

  重慶市檢察院要求,負有查處黑惡勢力“保護傘”任務的檢察院,該院檢察長要作為第一責任人上案指揮查辦,並及時向市檢察院彙報查辦進程。如遇問題和阻力,市檢察院將通過下達偵查指揮令、指定協辦(協查)、督辦、提辦、交辦、領辦、參辦等方式,加強指導和督促,確保將“保護傘”連根拔掉。(記者 沈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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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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