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台北9月16日電 被羈押9個月的陳水扁近日向法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台北地方法院15日認定,陳水扁被羈押的原因及理由仍然存在,駁回其聲請。
台北地院已于11日下午就陳水扁所涉“機要費”貪腐案等多起弊案作出一審判決,裁定陳水扁貪污、洗錢、受賄、偽造公文罪名成立,數罪並罰判處其無期徒刑,褫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科罰金新台幣2億元。但陳水扁遭台北地院延押期限到25日才屆滿,在全案移審台灣高等法院前,台北地院仍可對陳水扁相關聲請作出決定。
針對陳水扁有關停止羈押的聲請,法院裁定書指出,依檢察官起訴罪嫌,足堪認定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且陳水扁與家人以洗錢到海外方式藏匿的金額,高達新台幣10余億元,至今尚有5.7億元的鉅款仍未查扣,難保陳水扁無逃亡動機。
法院認為,依相關證人證述,陳水扁在獲悉洗錢情事被察覺後,隨即設法湮滅事證,可見陳水扁對曝光的款項,有積極變造、湮滅證據情事,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完成,陳水扁仍有羈押必要。
臺檢方特偵組去年12月間依貪污等罪嫌將陳水扁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陳水扁涉犯重罪、有逃亡及滅證串供之虞,同年12月30日裁定羈押但不禁見,並於今年3月、5月、7月三度裁定延押,第三次延押的期限至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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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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