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晚報9月16日報道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出臺文件,對基層稅務機關和企業提出的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印花稅六大稅種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原因是,正在進行的“查稅風暴”中,因部分稅收政策文件的可執行性不強,基層稅務機關和企業産生了不同的理解和爭議。
記者昨日從重慶市地稅局了解到,根據稅務總局新出臺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通訊補貼等,在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稅。
“薪金所得”範圍擴大
記者從《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看到,對於向員工徵收個稅的“薪金收入”這一概念範圍有所擴大。該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的項目還有,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的數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併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企業為員工計提年金時均攤到每月計算出的每月應得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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