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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幹部離任審計擬轉為任中審計 預防治理腐敗

 

CCTV.com  2009年09月12日 06:0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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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將重點審計任職時間較長、擬提拔群眾意見較大、掌握較大資金量的部門或企業領導幹部

  本報訊 (記者李棟、黃蓉芳)昨日上午,廣州市召開貫徹落實《廣州市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動員會議。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鄔毅敏出席會議並講話。

  鄔毅敏在講話中指出,制定和施行《實施辦法》是加強對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的一項重要舉措,貫徹《實施辦法》是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的具體行動;是建設國家中心城市和全省“首善之區”的必然要求;是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有效途徑。

  鄔毅敏強調,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財政、國資等部門要與審計機關緊密合作,安排審計任務要有所側重,重點安排對任職時間較長、擬提拔晉陞群眾意見較大、掌握較大資金量和經濟活動較頻繁的部門、單位和企業的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要擴大任中審計比例,逐步將離任審計轉向任中審計為主,前移監督關口,要將審計結果作為組織人事部門考察領導幹部的參考依據。

  是否任中審計要視工作需要而定

  哪些領導幹部要接受審計?什麼是經濟責任?

  《實施辦法》中規定,“領導幹部”是指市、區、縣級市直屬黨政機關(含派出機構)、事業單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使用財政資金的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以及區、縣級市、鎮、街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則是指因擔任特定職務管理運用財政資金、國有資源和國有資本、其他有關基金和資金,以及從事其他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今後,領導幹部因任期屆滿或者任期調任、轉任、晉陞、辭職、退休,或者被免職、辭退和開除等原因離開任職崗位,應當依法接受經濟責任審計。根據幹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幹部任職期間進行。

  重點審計區縣“一把手”經濟決策

  《實施辦法》要求,市、區、縣級市應當成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由紀檢監督、組織、人事、審計、財政、國資等部門組成,各派一名領導和一名幹部分別出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成員和聯絡員。

  對於部門(單位)黨政領導幹部,將重點審計其任期內“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情況”、“專項資金、基金和國有資産管理及使用情況”以及“重大經濟事項決策情況及決策結果”等7項內容。

  對於區、縣級市黨委書記,將重點審計其任期內有關的經濟決策情況;區長、縣級市市長,則將重點審計任期內經濟決策的執行情況和主要經濟活動指標的完成情況。

  遇“特殊情況”無須通知直接審計

  根據《辦法》的相關規定,審計機關在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可聘請社會審計組織或審計人員參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成立審計組。審計組應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但遇特殊情況可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審計結果報告將包括“審計範圍、抽查單位和有關情況的説明”、“被審計領導幹部的主要經濟業績及存在問題”以及“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審計結果將作為選拔依據並建檔

  《辦法》中明確,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審計結果同幹部選拔考核、培養教育工作結合起來,作為領導幹部選拔、調整、聘任的參考依據,並建立領導幹部審計檔案。

  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不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由任免管理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此外,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的,按法定職權及有關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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