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7日電 為了進一步完善中國審計監督制度,推進審計工作規範化,規範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行為,根據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審計署對現行審計準則進行修訂,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2009年版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或建議:(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或建議。(二)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門戶網站(網址:www.audit.gov.cn),直接發送電子郵件至SJZZ@audit.gov.cn ,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或建議。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09年9月30日。
以下為徵求意見稿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2009年版)
(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三章 審計計劃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一節 審計實施方案
第二節 審計證據
第三節 審計記錄
第四節 重大違法行為檢查
第五章 審計報告
第一節 審計報告的形式和內容
第二節 審計報告的編審
第三節 專項報告與綜合報告
第四節 審計結果公佈
第五節 審計結果跟蹤檢查
第六章 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的行為,保證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防範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是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履行法定審計職責的行為規範,是執行審計業務應當遵循的職業標準,是評價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條 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適用本準則。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審計機關的委託、聘用,承辦或者參加審計業務,也適用本準則。
第四條 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按照適用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編報財務會計報告、提高管理和資金使用績效,是被審計單位的責任。
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準則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履行相關責任的活動獨立實施審計並作出審計結論,是審計機關的責任。
第五條 審計的目標是監督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真實性是指反映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
效益性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等。
第六條 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包括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
前款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是審計機關運用審計方法和其他調查方法,為從政策、體制和制度角度分析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而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産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的調查。
除對某一類審計業務作出特別規定外,本準則的其他條款適用於各種類型的審計業務。
第七條 審計機關組織實施的一個審計項目,可以包括多項審計目標,涉及多種審計業務類型。
第八條 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依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獲取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作出審計結論。
審計機關應當委派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的審計人員承辦審計業務,並建立和執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第九條 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公開履行職責的情況及其結果,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條 本準則的條款分為約束性條款和指導性條款。
約束性條款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必須遵守的職業要求。使用“應當”、“不得”詞彙的條款為約束性條款。
指導性條款是對相關概念的定義、對約束性條款的解釋或者提供良好審計實務的指導意見。使用“可以”或者未使用“應當”、“不得”詞彙的條款為指導性條款。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報告中陳述遵守本準則的情況。
未遵守本準則的約束性條款並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應當在審計報告中説明未遵守的相關條款及其原因,以及對審計結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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