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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出臺 明確不得假唱

 

CCTV.com  2009年09月03日 20:1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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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9月3日電 中國文化部3日在其官方網站發佈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細則規定,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由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營業性演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下列方式為公眾舉辦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

  (一)售票或者接受贊助的;

  (二)支付演出單位或者個人報酬的;

  (三)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産品促銷的;

  (四)以其他營利方式組織演出的。

  第三條 國家依法維護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演職員和觀眾的合法權益,禁止營業性演出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章 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

  第四條 文藝表演團體是指具備《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從事文藝表演活動的經營單位。

  第五條 演出經紀機構是指具備《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條件,從事下列活動的經營單位:

  (一)演出組織、製作、營銷等經營活動;

  (二)演出居間、代理、行紀等經紀活動;

  (三)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

  第六條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是指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為演出活動提供專業演出場地及服務的經營單位。

  第七條 申請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住所和從事的藝術類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演出器材設備書面聲明。

  前款第四項所稱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專以上學校文藝表演類專業畢業證書;

  (二)職稱證書;

  (三)演出行業協會頒發的演員資格證明;

  (四)其他有效證明。

  第八條 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明;

  (五)資金證明。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增設演出經紀機構經營業務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一)、(四)項規定的文件。

  第九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證照之日起20日內,持上述證照和有關消防、衛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備案證明式樣由文化部設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印製。

  個體演員可以持個人身份證明和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個體演出經紀人可以持個人身份證明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明,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常駐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備案證明式樣由文化部設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印製。

  第十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除了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二)合資、合作經營各方的資信證明及註冊登記文件;

  (三)中國合資、合作經營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於國有資産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産評估,提供有關文件;

  (四)合資、合作經營各方協商確定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及身份證明;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的董事長或者聯合委員會的主任應當由中方代表擔任,並且中方代表應當在董事會或者聯合委員會中居多數。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四)合資、合作經營各方的資信證明及註冊登記文件;

  (五)中國合資、合作經營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於國有資産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産評估,提供有關文件;

  (六)合資、合作經營各方協商確定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及身份證明;

  (七)土地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董事長或者聯合委員會的主任應當由中方代表擔任,並且中方代表應當在董事會或者聯合委員會中居多數。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經批准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演出經紀機構在內地的分支機構可以依法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但不得從事其他演出經營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內地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並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第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

  (三)演出經紀機構在港、澳的合法開業證明;

  (四)演出經紀機構章程、分支機構章程;

  (五)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書及身份證明;

  (六)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演出經紀機構的資金證明及向分支機構撥付經營資金的數額及期限證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申請在內地設立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除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二)投資者的身份證明;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申請在內地設立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四)投資者的資信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資金來源、數額、期限及證明;

  (六)土地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申請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台灣地區的投資者申請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依照《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營主體或者分支機構的,在取得文化部頒發的批准文件後,應當在90日內持批准文件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到文化部領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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