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臺加強縣委書記隊伍建設新舉措
湖南縣市區委書記的任免不僅要由省委常委會決定,而且無地方領導工作經歷的,一般不直接任用為縣市區委書記。近日,湖南省委研究出臺了《貫徹落實〈關於加強縣委書記隊伍建設的若干規定〉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了22條加強縣市區委書記隊伍建設的新舉措。
縣市區委書記的任免由省委常委會決定
《意見》對縣市區委書記的選拔任用中,提出調整補充建議、民主推薦人選、組織考察、充分醞釀、討論決定等程序進行了進一步規範完善。規定縣市區委書記的任免,須經省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新任縣市區委書記的,由省委組織部進行任前公示。
同時,注重從有地方基層領導經歷的幹部中選拔縣市區委書記。從上級機關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交流的幹部,如無地方基層領導工作經歷,一般不直接任用為縣市區委書記。
縣市區委書記原則上應任滿一屆
《意見》強化了縣市區委書記任期觀念,縣市區委書記原則上應任滿一屆,無特殊原因任期內一般不得調動。一般不對縣市區委書記和政府正職同時進行交流。
提出了縣委書記隊伍老中青梯次配備的年齡結構。到下一次換屆時,全省縣市區委書記中,45歲以下和45歲至50歲的要保持合理比例,要保留一批50歲以上的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縣市區委書記,統籌兼顧、調動各個年齡段幹部的積極性。注意縣市區委書記同縣級人民政府正職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之間的合理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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