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李菲、王飛)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中規定,國家設立政府基金性質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專項資金和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
草案規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於支持的活動包括: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合併網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檢測認證和示範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産;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差額費用;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電網企業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價格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作有關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時説,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是政府重要的經濟調控手段,也是國際上很多國家推進可再生能源持續快速發展所採用的有效辦法。
據悉,目前我國已建立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制度,徵收標準為每千瓦時2厘錢,2009年全年預計徵收45億元左右。
相關鏈結:
責編:孫潔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