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共同關注):不久前,江蘇鹽城市鹽都區法院的一個判決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他們在國內首次對污染事件責任人使用“投放危險物質罪”判刑,這個罪名最高可判死刑。
2月20日,江蘇省鹽城市發生了重大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城區的兩個自來水廠水源被污染,污染物主要是酚類化合物,毒性很大,水廠被迫停止供水,市區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止達66小時。
污染原因很快查清,2月17日和18日,鹽城市標新化工廠將30噸高濃度含酚的工業廢水排入廠區外河溝,進而污染了鹽城主要的水源地蟒蛇河,由此引發這起自來水污染事件。
今年7月1日,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生産廠長丁月生被指控犯有投放危險物質罪。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到底該定成什麼罪名,成了庭審的焦點。本案的審判長認為,如果被告人沒有主觀故意,那就是過失犯罪,只能定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而如果被告人是故意,那就會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法庭審理查明,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先後兩次因偷排污水被環保部門罰款和限期整改,董事長胡文標也曾簽署承諾書,向當地政府保證不偷排污染物,但是,他們仍然繼續大量偷排,具有明顯放任的主觀故意,因此,法院認為兩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董事長胡文標被判刑十年,生産廠長丁月生被判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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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