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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江蘇鹽城]主觀故意 排污判投放危險物質罪

CCTV.com  2009年08月24日 07:3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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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消息(朝聞天下):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該判什麼罪?以往,責任人都是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被起訴,哪怕是造成人員傷亡這樣的重大後果,最高刑期也只有7年,因此,不少人覺得這樣判得太輕,不能遏制各種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前不久,江蘇鹽城市鹽都區法院的一個不一樣的判決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在國內首次對污染事件責任人使用“投放危險物質罪”判刑,刑期也從7年提高到了10年。

    2月20日,江蘇省鹽城市發生了重大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城區的兩個自來水廠水源被污染,污染物主要是酚類化合物,毒性很大,水廠被迫停止供水,市區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止達66小時。220重大污染事故震驚全國,國家環保部,國家防總和水利部都連夜派出工作組,指導應急處置工作。污染原因很快查清,2月17日和18日,就是這家鹽城市標新化工廠將30噸高濃度含酚的工業廢水排入廠區外河溝,進而污染了鹽城主要的水源地蟒蛇河,由此引發讓當地居民深受其害的自來水污染事件。時隔半年,參與處理事故善後工作的一名當地人士對於污染的嚴重程度仍印象強烈。

    今年7月1日,這起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兩名被告人出庭受審,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生産廠長丁月生被指控犯有投放危險物質罪。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到底該定成什麼罪名,成了庭審的焦點。辯護人提出,以往國內對於類似案件都是按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性,本案也該如此。對此,公訴機關認為。

    兩種不同的罪名,量刑差別巨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最高刑期是七年,而本案的兩名被告人,因為他們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如果判投放危險物質罪,起點刑期是十年,最嚴重的後果甚至可以判處死刑。該定什麼罪名,不僅控辯雙方針鋒相對,連法院合議庭都對案件的定性有過爭議,本案的審判長認為,如果被告人沒有主觀故意,那就是過失犯罪,只能定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而如果被告人是故意,那就會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那麼,本案兩名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呢?

    法庭審理查明,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生産廠長丁月生明知排放的廢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環保部門明確要求不能排放,而且,企業先後兩次因為偷拍污水被環保部門罰款和限期整改,而且,董事長胡文標還簽署了承諾書,向當地政府保證不偷排污染物,但是,他們仍然繼續大量偷排,具有明顯放任的主觀故意,因此,法院認為兩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董事長胡文標被判刑十年,生産廠長丁月生被判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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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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