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後,為了不繳納社會撫養費,把小孩送養或者藏匿,甚至稱不是自己所生,對此,今後可以採用親子鑒定等方法來取證。近日,我省出臺了《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徵收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下稱《規定》)。該規定是《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配套文件。
鄉鎮政府可代收超生罰款
江西省的社會撫養費徵收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程序,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在一般程序中,涉及社會撫養費徵收權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權的劃分時明確:對於計劃外生育(即“超生”),徵收社會撫養費時,可由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決定,也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機構作出決定。
但對於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等行為,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或原發證機關作出決定。
流動人口現住地可收超生罰款
對違反《條例》規定的流動人口徵收社會撫養費或給予處罰,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相應管理機構或部門都有權作出征收(處罰)決定,但應通知對方。
當事人因同一事實在一地已受到處罰或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不因同一事在另外一地再受處罰或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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