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對餐飲服務監管、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作出明確規定,本報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有關負責人。
飯店毀滅事故證據將被停業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發生在管轄範圍內的下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事故涉及人數超過30人的,應當於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事故涉及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於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時逐級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事故發生在學校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的,應當於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及時逐級上報國家藥監局。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並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採取控制措施。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並處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許可證和執照一個不能少
辦法明確,餐飲服務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餐飲服務經營者應按許可範圍依法經營。
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五項監管信息須告知公眾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職責公佈下列日常監管信息:依法實施的餐飲服務行政許可;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檢的結果;查處餐飲服務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餐飲服務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快檢結果不直接作為執法依據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的抽樣檢驗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列支。食品安全監督人員抽樣時必須按照抽樣標準和抽樣程序進行,並填寫抽樣記錄。抽樣檢驗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辦法提出,食品安全監督人員可使用現場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技術進行快速檢測,及時發現和篩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産品。但使用現場快速檢測技術發現和篩查的結果不得直接作為執法依據。快速檢測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在未進行確證檢測前,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一年出兩次事故應追究負責人
辦法明確,學校或單位食堂12個月內發生2起食品安全事故,應當追究學校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一個縣級區域6個月之內連續發生3起30人以上食物中毒、1年內連續發生3起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同時有死亡病例的,對有關負責人員按玩忽職守處理;發生在學校、單位食堂和重大會展活動中的,按造成嚴重後果處理。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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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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