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銅窩案休庭1個月後,昨日再次開庭,公訴方指控雲銅公司原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董事會秘書陳少飛,雲南昌立明經貿有限公司(下稱昌立明)總經理鄭汝昌和副總經理戴琨犯有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以及虛報註冊資金罪。被告人當庭否認挪用10億元的犯罪事實,辯護人也對挪用公款做了無罪辯護。
主動交代受賄屬自首
控辯雙方辯論時,在挪用公款罪名上,公訴機關稱,3被告利用銀行搭橋,達到目的,3被告均構成共同故意犯罪,産生了嚴重的社會影響。陳少飛與昌立明公司開展商業業務,沒經公司同意,屬個人決定。
而對於受賄罪的指控,陳少飛存在從輕處罰的情節,其主動供述了受賄350萬元的主要犯罪事實可構成自首。
在指控其餘兩被告人涉嫌虛報註冊資金罪上,公訴方認為,所註冊的公司實際上沒有資金,還隱瞞真相,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進行註冊,其虛報的註冊資金達到上千萬元。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虛報註冊資金追刑責的60%。
被告當庭翻供否認挪用
法庭上,陳少飛當庭否認挪用公款的指控,他認為“融資”行為屬於公司行為,並非個人行為。
陳少飛的辯護人,雲南淩雲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春光認為,陳少飛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缺乏足夠的有效證據,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所謂的“公款”,也不存在公款被挪用情形,開具票據是履行支付義務,因為有購銷合同,是合同義務;而有購銷合同是因為有貿易。涉案的貿易特殊性在於沒有貨物實際流轉,但不是所有的貿易都要有實際的貨物流轉。貿易融資性質實際上三方受益,沒有受害人,不能否認本案中的行為有違反行政法規、更有違反財經紀律的嫌疑,但民法強調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刑法則強調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同時,李春光還認為本案的行為不符合“挪用”的客觀要件要求,不構成“挪用”,因為被指控挪用的時間在8月份,發生挪用公款卻在3月份。
鄭汝昌、戴琨的辯護人對挪用公款罪也做了無罪辯護,並對虛報註冊資本罪也做了無罪辯護。
焦點:融資是否造成雲銅損失
在舉證質證階段,公訴機關出示了雲銅公司發佈的因3被告挪用公款融資造成損失的公告。辯方也向法庭出示了兩份雲銅公司向社會發出的澄清公告,證明3被告人在涉案的融資方面,程序合法,按程序操作,並證明其行為沒有對雲銅公司造成損失。
辯方認為,3被告的行為是公司行為,結果是導致了雲銅股票的上升,對雲銅是有利的。
花絮:旁聽席傳來的笑聲
昨日上午,雲南公證司法鑒定中心兩名鑒定人接受了控辯雙方的提問。詢問中,鑒定人對李春光律師説:“我們只就鑒定進行回答,並不想和你玩文字遊戲。”旁聽席上頓時傳來一陣笑聲,這樣的笑聲在控辯雙方及鑒定人反復的問答中,出現過兩三次。(記者 柏立誠)(春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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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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