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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駕車拖行交警77米後逃逸被控故意殺人

 

CCTV.com  2009年08月18日 09:0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華龍網   

  渝中區交警李永忠在解放碑八一路攔住一輛套牌車檢查時,司機張某竟將李永忠拖行數十米後逃逸。昨日,肇事司機被控故意殺人在渝中區法院受審。庭審中,張某認為,李警官站在車頭檢查也有錯,他的行為最多構成故意傷害。

  交警被拖77米受傷

  據公訴方稱,今年3月29日下午1點45分左右,渝中區交警支隊解放碑大隊民警李永忠接到舉報,稱在八一路有輛套牌車。李永忠前往檢查時,司機張某猛踩油門向前衝,李永忠雙手抓住反光鏡,同時身體趴在了引擎蓋上。張某將李警官拖行數十米後逃逸,致李警官左小腿被碾傷。通過現場勘查,張某開車將李拖行了77米。

  檢方指控,張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後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應當以故意殺人罪量刑。

  被告否認“故意殺人”

  在昨日的庭審中,張某當庭辯稱,自己不知道碾了交警的腿。由於自己沒有駕照,他才套朋友的牌照。張的律師認為,李警官被拖行的路程不是77米,而是40米。

  “我們不認同檢察院起訴的罪名!”在庭審中,被告認為,他當時並不是故意想剝奪李警官的生命,只是想逃避交警的執法,而李警官也未死亡,因此不構成故意殺人。

  “我敬佩李警官的工作態度,但是我認為其在執法過程中也有錯。”張某和辯護律師認為,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鋻於交警也有過錯,張某的行為只能算故意傷害罪。

  受傷交警索賠4.3萬

  檢方反駁稱,張某係成年人,對拖行造成的後果,完全具有判斷力。根據相關證據顯示,張開車逃逸10米後,知道交警趴在引擎蓋上,還明顯加速,以致造成交警受傷,而且張曾入獄,係累犯,應從重處理。

  據了解,根據《刑法》之規定,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是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是涉嫌故意傷害,結合本案的情況,量刑則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事訴訟完畢後,該庭繼續開審此案的民事訴訟。李警官要求張某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看護費等各項費用,共計4.3萬元。

  庭審結束時,審判長宣佈擇日宣判。

  新聞説法

  內部行為規範 難認定交警有錯

  昨天,渝中區交警支隊有關負責人稱,辯護律師以交警的內部規範為由,稱李警官站在車頭攔車有“過錯”,説法難成立。該負責人稱,該條款是為了保護民警的人身安全所設立的,要求交警遇到拒絕停車接受處理時,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但這僅是個內部的工作規範,而不是國家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裏面則沒有這條。李警官當時可以選擇站一旁來避免自己受傷,但這個社會需要正義,交警不能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看著違法者即將逃離不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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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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