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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倫、曾錦春終審被駁回上訴維持死緩、死刑判決

 

CCTV.com  2009年08月14日 12:4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紅網  

李大倫夫婦受審。資料圖

曾錦春受審。資料圖

  2009年8月1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對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公開宣判:駁回一審被告人李大倫、曾錦春上訴,維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2008年11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大倫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李大倫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二、被告人陳立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0萬元;三、沒收被告人李大倫、陳立華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1374.3281萬元、違法所得和不能説明來源合法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181.2925萬元,上繳國庫。同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曾錦春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曾錦春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二、沒收被告人曾錦春受賄犯罪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3131.84萬元,違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説明來源合法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877.9萬元上繳國庫。宣判後,李大倫、陳立華、曾錦春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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