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整點新聞9點):在討論是否在刑法中增設酒後駕車罪名的同時,也有觀點認為,在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下,加大對酒後駕車等行為的懲處力度,增加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也是有效遏制酒後駕車的途徑之一。
持這一觀點的人認為,目前我國關於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的認定標準較其他國家放得過寬,應參照國外標準,對我國飲酒駕車、醉酒駕車的認定標准予以從嚴修改。同時加大行政處罰的力度和刑事處罰的量刑配重。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
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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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