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規範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中華老字號進行商標保護和技術改造等費用,最高可獲得50萬元財政補貼。昨天,財政部、商務部發佈了“關於2009年度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2009年度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問題進行了明確規範。
通知規定,2009年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支持中小商貿企業融資擔保費用補助、國內貿易信用險費用補助,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商貿企業參展、品牌培育等。通知對上述項目的支持內容和標準都做了明確規定。
老字號最高補50萬
通知指出,對於中華老字號商標保護和技術改造等費用,採取財政補助方式予以支持。2009年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山東、青島、廣東、四川等9個老字號比較集中的地區試點,重點支持一批文化底蘊深厚、生産加工技藝獨特的中華老字號企業,在國內及有關國家和地區進行老字號商標的保護性註冊、開展技術改造和工藝創新等。對老字號企業開展上述活動所産生的費用,按50%予以補助。其中,企業國內商標保護性通類註冊補貼資金不超過3萬元,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補貼資金不超過4萬元,企業技術改造和工藝創新補貼資金不超過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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